PDF文档信息
Vip.1
名称:2024.06.11-河南省《制冷剂回收与再循环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41/T 2667-2024.pdf

河南省《制冷剂回收与再循环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41/T2667-2024,自2024年06月1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制冷剂回收与再循环利用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以及制冷剂回收、再循环、储运、销毁、台账和污染控制等具体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氢氯氟烃(HCFCs)、氢氟烃(HFCs)类制冷剂的回收、再循环利用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不适用于碳氢类(HC)、氨(R717)、二氧化碳(R744)制冷剂的回收与再循环利用活动。

本规范规定了制冷剂回收与再循环利用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适用于河南省内氢氯氟烃(HCFCs)和氢氟烃(HFCs)类制冷剂的回收、再循环、储运、销毁及污染控制活动。本规范从选址布局、单位资质、人员条件到设施设备提出了总体要求,并对各操作环节设定了具体技术标准:回收环节强调分类判别与应收尽收;再循环环节要求根据再利用目的选择净化方式并标注循环利用标志;储运环节规定了储存期限与运输条件;销毁环节明确了不能再循环利用的制冷剂须送交备案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同时,本规范建立了台账记录制度,并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排放及环境监测作出了详细规定,以全过程管控防止制冷剂泄漏和二次污染。

分类回收与再循环净化

从事制冷剂回收时,应首先查阅设备铭牌或标签确定制冷剂种类,按标准进行分类回收;无法确定种类或成分的制冷剂须单独回收储存,避免不同种类制冷剂混合。回收后的制冷剂应根据再利用目的,采取简易净化或蒸馏再生方式进行再循环处理,再循环后的制冷剂在进入市场流通前,必须在包装醒目处标示循环利用标志及厂家、类型、日期等信息以便溯源,不能再循环利用的制冷剂须单独密封储存,严禁直接排放。

储运、销毁与台账管理

再循环后的制冷剂应分类暂存和装运,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须按相关标准执行,储存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满足特定条件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可按一般货物运输。不能再循环利用的制冷剂应交由备案的销毁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宜采用高温焚烧工艺。相关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回收、再循环利用及销毁台账,原始资料至少保存三年,并按国家规定报送数据。

全过程污染控制与环境监测

本规范要求对制冷剂回收与再循环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进行全面控制。废水须收集集中处理并鼓励综合利用;废气应根据特征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分解等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废冷冻机油、沾染物及蒸馏残渣等危险废物需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固体废物管理应落实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企业还须对污染物排放及周边环境开展自行监测,确保生产活动不造成二次污染。

河南省《制冷剂回收与再循环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41/T 2667-2024第1页
第 1 页
河南省《制冷剂回收与再循环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41/T 2667-2024第2页
第 2 页
河南省《制冷剂回收与再循环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41/T 2667-2024第3页
第 3 页
可免费试读【3页/共11页】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