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1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为持续加强淮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河南省《淮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淮河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管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为河南省强制性地方排放标准,整合并替代了原先分散的清潩河、贾鲁河、惠济河与洪河流域四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规范立足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系统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排污单位及畜禽养殖业等不同主体排放主要水污染物的浓度限值与控制要求。本文件对各排污单位实行新老有别、分步达标的执行策略,新建项目自实施之日起执行新限值,现有排污单位享有两年过渡期。同时,本文件明确了污染物监测监控的技术方法与监督管理责任,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情形设定了分级执行空间,以期通过统一标准体系强化流域精准治污与排污许可管理。
本规范结束了以往淮河流域各子流域排污标准分散的局面,通过一份文件实现四合一整合。此举统一了河南省淮河流域主要水系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与监控规则,消除了此前因流域不同而造成的标准差异,为跨区域协同治理提供了统一的执法标尺,提升了行政监管效率。
本文件区分新建与现有排污单位,明确现有排污单位自实施之日起两年后全面对标新限值,预留了工艺升级和治理设施改造的缓冲期。同时,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排污单位及畜禽养殖业四类主体,分别制定了差异化的排放浓度限值与排放方式要求,体现了精准治污的原则。
本文件特别提出,当城镇污水处理厂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并保障出水水质达到更高标准时,上游处理设施可执行相对宽松的二级标准。这一设计将工程减排与生态净化有机衔接,通过机制创新激励排污单位主动开展尾水深度处理,在降低达标成本的同时发挥自然净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