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DB22/T388-2004,自2005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和定义、功能区分级分类系统、功能区划区条件与水质要求、功能重叠的处理、功能区命名规则,规定了吉林省每个地表水功能区的范围、名称、功能、水质目标。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境内除国境界河外所有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域的功能分区。
本标准是吉林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现地表水功能区管理标准化与规范化而制定的地方标准。本文件构建了覆盖全省主要流域194条河流的两级水功能区划体系,其中一级区划分出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和缓冲区四类,共300个;二级区在一级区的开发利用区内细分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及排污控制区七类,共207个。本文件系统规定了各功能区的术语定义、划区条件、水质执行标准、功能重叠处理原则及命名规则,并以表格形式明确列出每个水功能区的具体范围、名称、功能与水质目标,为吉林省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跨区域协调提供了统一的分类依据与管理框架。
本文件以两级体系划分地表水功能区,一级区从宏观层面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主要协调地区间关系和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对二级区划分起到统筹指导作用;二级区则聚焦用水部门之间的协调。这种分层架构使得全省水资源管理既有战略上的统一布局,又有微观上的精准管控,形成了从源头保护到末端治理的完整逻辑链条。
本文件针对保护区的源头水源、自然保护区及调水工程水源地,保留区的预留发展水域,开发利用区的集中取排水江段,以及缓冲区的跨省边界和矛盾突出区域,均设立了明确的划区条件与水质要求。二级区进一步细化,对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等分别规定了对应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级或《渔业水质标准》。当同一水域存在多重功能时,本文件设定了兼容并存、主导功能优先以及水质兼顾等处理规则,以保障水功能区的科学划定与实际可操作性。
本文件规定了形象化、复合化的功能区命名方法。一级区命名由河流名称、地理名称和水域功能三部分组成,并对保护区中的自然保护区水域、源头水保护区及跨省缓冲区设有特殊的命名格式。二级区命名采用类似规则,可按功能顺序列出多项用水类别。本文件适用于吉林省境内除国境界河外的所有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域,为全省各流域的水功能分区提供了标准化命名依据,便于统一管理和信息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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