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DB42/T2209-2024,自2024年05月26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评估主体、评估范围及内容、评估方式、评估流程、评估结果运用、决策实施跟踪、稳评报告结论及报告评审意见、第三方机构、评审专家、行业自治组织和标准实施及评价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以下简称稳评工作)。
本规范立足于从源头防范化解社会稳定风险,对湖北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全流程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本规范明确了评估主体“谁决策谁负责”的确定原则,覆盖重大政策、重要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评估范围,要求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开展风险分析论证。本规范建立了自行评估与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并行的评估方式,设置了包含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在内的差异化评估流程,并根据风险调查和分析论证结果,将风险等级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级,以此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同时,本规范还对第三方机构、评审专家、行业自治组织的资格条件、执业要求及管理机制进行了严格规定,并强调了决策实施后的全程跟踪与决策后评估,形成了全周期闭环管理。
本规范构建了层次分明的评估程序体系。一般程序适用于利益相关方众多、风险较大的事项,须依次完成制定评估方案、充分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编制稳评报告、组织报告评审和备案等环节。简易程序适用于风险较小的决策事项,可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填报报备表的方式完成。特别程序则针对涉密级别较高、不宜公开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
本规范对风险调查方法及范围提出了量化要求。调查可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座谈会、听证会、访谈、舆情调查等多种方式。根据重大决策涉及人数规模的不同,本规范明确了差异化的有效调查比例或最低调查人数要求,如涉及万人以上的事项,有效调查人数不应低于2000人。风险等级确定须遵循科学客观、全面综合、把握重点、守牢底线等原则,通过初始风险等级评判、制定降低风险措施和最终风险等级综合评判三个步骤完成。
本规范对第三方机构的执业提出了严格的准入与行为约束。第三方机构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研究范围包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且不得承接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业务,不得转包或挂靠。同时,本规范建立了评审专家库制度,将专家分为学术类、行业类、公共管理类和社会科学类等类型,并明确了选聘、履职、解聘等管理细则,要求专家以独立身份客观公正地参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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