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规定了江苏省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过程(不含餐饮油烟)产生的废活性炭,采用热处理再生技术进行综合利用时的全过程污染控制要求。本规范从总体原则、入厂分析、收集包装运输贮存、工艺技术、环境保护、综合利用产物质量及运行管理等方面建立了系统的技术标准。本规范明确,废活性炭再生利用应进入工业园区,严格控制氟、氯及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入厂指标;再生工艺须采用密封性良好的热再生设备并配套完备的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再生活性炭产品须满足特定技术指标和有毒有害物质限值,并定向回用于VOCs治理。本规范旨在为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设施设计、验收及排污许可管理等提供统一的技术依据。
全过程污染控制体系
本规范构建了从废活性炭入厂到综合利用产物出厂的全链条管控制度。入厂环节要求制定包含重金属、氟、氯等特征污染物的准入标准,并需具备实验室模拟再生能力以验证可恢复的吸附性能。生产过程中,对预处理、热再生及污染治理工艺均提出了明确的密闭化、自动化控制要求,确保不泄漏、不产生二次污染。末端管理上,建立了详细的台账记录、视频监控与信息公开机制,要求关键数据长期保存,实现全过程可追溯。
综合利用产物质量与去向约束
本规范对再生活性炭的质量和去向作出了严格限定。技术层面,再生炭的碘吸附值等理化指标须符合工业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的通用技术要求,同时明确了汞、铅、镉、铍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去向方面,规定VOCs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再生后,必须继续用于VOCs治理,严禁流向饮用水、食品、药品、养殖种植等与人体直接接触的行业,并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等特殊敏感区域使用,从末端筑牢了环境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