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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8.26-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21〕2号.pdf

2021年8月26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21〕2号。

本通知系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成果经党中央、国务院审议通过并完成国家层面数据公报发布的背景下印发,旨在部署全国各级三调办做好成果汇报、发布、验收、应用及后续管理等一系列收尾工作。本通知明确,全国“三调”成果已通过国家级核查与复核,达到预期质量要求,不再另行开展省级成果验收,各地应据此完成项目验收与经费拨付。同时,本通知强调要稳妥推进成果在政府部门间的共享应用,严格落实数据保密规定,并对档案整理、数据回收清理等后续工作提出要求,确保调查数据安全可控,善始善终完成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任务。

统筹部署数据汇报发布与成果验收收尾

本通知要求各省级三调办抓紧向省级党委和政府汇报本级“三调”主要情况,做好数据发布工作,下级数据发布前须报上级审核。在成果验收方面,鉴于全国主要成果已经国家层面审议通过,全国三调办不再另行组织省级成果验收,由省级三调办自主组织各级项目验收和经费拨付,同时将省级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报全国三调办备存。

明确成果应用方向与后续安全管理要求

本通知指出,各级三调办应稳妥推进“三调”成果共享应用,根据相关部门管理需求做好数据共享,向其他部门提供涉密数据须严守保密规定。此外,各级三调办须及时整理归档所有调查档案,对委托第三方参与的工作,在项目验收交付后做好数据回收清理,严禁第三方擅自保存数据,切实保障“三调”数据安全。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21〕2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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