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热资源开发监测技术规范》DB13/T5927-2024,自2024年03月02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地热资源开发监测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监测井、监测要素及要求、监测设备、监测系统、资料整理与成果报告编制等。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地热资源(不包括通过热泵技术开采利用的浅层地热能)开发监测工作。
本规范立足河北省地热资源开发监测工作实际,系统规定了动态监测所涉及的术语定义、总体要求、监测井布设、监测要素及方法、监测设备选型安装、监测系统功能以及资料整理与成果报告编制等全链条技术要求。本规范明确监测工作应覆盖专用监测井与生产监测井两类,重点对流体压力(水位)、开采量与回灌量、流体温度、水质及稳态测温测压等核心要素的监测频率、精度与操作要点作出详细规定,并强调自动监测为主、人工监测为辅的技术路线。同时,本规范对水位计、流量计、温度仪、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等硬件的性能指标、安装方式与运维管理提出了统一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平台,实现数据自动采集、远程传输、分级预警与共享管理,最终通过定期整编形成年度监测报告,为地热资源科学开发利用提供技术支撑。
本规范将监测井划分为专用监测井与生产监测井两大类。专用监测井以控制不同地热地质单元、构造位置及集中开采区为重点,应具备成井质量良好、热储层段覆盖主要利用层位等条件,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井口保护装置。生产监测井应覆盖正在开发利用的开采井及回灌井,新建井须将监测系统与地热利用系统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供暖期连续监测、非供暖期开展水位统测,统测频率不低于每年两次。
本规范详细规定了五项核心监测要素的实施标准。流体压力(水位)自动监测频率不低于每日一次,人工监测不低于每月三次;开采量与回灌量须全部纳入监测,瞬时流量每小时不少于一次,日累计量每日一次;流体温度包括开采出水温度与回灌温度,监测频率不低于每六小时一次;水质监测以全分析为主,每年至少一次,发现异常须加密取样;代表性监测井须在非供暖期前后各开展一次稳态测温测压,历年监测时间应保持相对一致。
本规范对各类监测设备提出明确技术参数。水位计宜采用压力式,量程不小于最大水位变幅的1.2倍,精度在满量程±0.5%以内;流量计宜选用电磁流量计或超声波流量计,安装时须保证前后直管段长度并避免分支管线;温度仪精度不低于0.1℃,传感器须位于管道中心流速最大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应具备不少于两个月的存储时长、断电后自动恢复运行及安全防护功能,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现场巡检与数据校准。
本规范要求监测系统具备数据采集、查询维护、分析预警、权限管理与数据备份等功能,支持多设备远程同步采集与分级预警。数据控制中心建设须符合数据中心设计规范。资料整理方面,人工与自动监测数据均须通过比对分析发现异常并及时复测,成果报告可按月度、供暖季或年度编制,年度报告主要内容涵盖地热开发利用现状、热储层动态变化特征及影响因素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管理与保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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