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零碳公园建设及运营规范》DB4403/T420-2023,自2024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零碳公园建设及运营的基本要求、新建和更新改造、运营和维护、建立综合评价机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的自然郊野公园、城市公园、社区公园等零碳公园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等过程。
本规范是深圳市针对零碳公园建设及运营发布的地方标准,旨在系统指导自然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及社区公园的全生命周期低碳管理。本规范以“规划—建设—运营—评价”为主线,将碳排放控制与生态保护深度融合:在新建与更新改造环节,围绕地形微干预、水资源循环利用、被动式节能建筑、可再生能源系统及高固碳植物群落配置提出技术指标;在运营维护环节,聚焦废弃物零排放、植物碳汇管养、碳补偿机制及游客低碳行为引导;同时建立包含一票否决项与可持续发展打分项的综合评价体系,通过年度碳排放核算实现量化追踪、持续优化,确保公园范围内人类活动碳排放净值达到零乃至负排放。
本规范要求地形设计遵循轻微改造原则,保护原有地貌与表土,减少外界土方运输;水资源布局强调串联天然水系与绿地灌溉系统,推行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利用,并提倡小型污水处理与污泥资源化。园路系统鼓励手作步道与环保路面材料,停车场须按不低于50%车位设置充电桩并预留全部充电条件,同时推行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与运输协议约束。
本规范规定新建或改建建筑须采用被动式设计,能耗指标符合深圳市超低能耗建筑导则要求;路灯及照明灯具100%选用高效太阳能灯具,屋面与立面遮阳系统结合光伏应用,建材须选择低碳足迹产品并就近采购。公园应因地制宜构建风光地热等多能互补的可再生能源系统,逐步实现内部清洁电气化,减少对市政电网及化石燃料的依赖。
本规范要求公园每年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评估,建立碳管理制度及碳排放综合管理系统,并可公开披露碳排放信息。碳补偿方面,运营前三年外购碳抵消比例不超过总排放10%,三年后不超过3%。同时借助智能化手段识别游客碳足迹,开发碳普惠应用与深圳碳普惠平台联通,并通过设立绿色生活体验馆、举办双碳科普活动等引导公众践行低碳消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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