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1996-2024,自2024年05月04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也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及以上非发电燃煤锅炉。本文件不适用于层燃炉、抛煤机炉,以及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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