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1996-2024,自2024年05月04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也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及以上非发电燃煤锅炉。本文件不适用于层燃炉、抛煤机炉,以及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文件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旨在通过加严有组织排放限值并强化无组织排放的全过程管控,系统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燃煤发电及相关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行为。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及新建燃煤电厂和单台出力65t/h及以上非发电燃煤锅炉,覆盖了从物料储存、输送加工到废气收集处理的全流程,明确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和烟气黑度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并针对企业边界污染物浓度设定了监控指标。通过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建立台账记录及规范排气筒高度设置,本文件构建了闭环的排放管理体系,以推动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本文件为燃煤锅炉及相关生产设施设定了具体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实测浓度必须按规定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则直接以实测浓度为准并严禁稀释排放。同时,本文件对煤炭、粉状物料及脱硫石膏等的储存、输送、运输和加工环节提出了全面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明确应采用密闭、封闭设备或空间并配备抑尘或除尘设施,确保厂区道路硬化和清洁,从源头上抑制粉尘逸散。
本文件强调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必须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并在系统故障或检修导致停运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也必须停止运转。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得低于15米,现有企业达不到要求的,其污染物排放按浓度限值的50%严格执行。当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放时,若只能在混合后监测,则执行最严格的规定,以此保障排放控制的严格性和有效性。
本文件要求企业建立自行监测制度,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原始记录并公开监测数据。锅炉烟囱或烟道必须安装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并按照规范设置永久性采样设施。对于达标判定,本文件明确手工监测时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标即判定为超标;在线监测时则依据标记为有效的数据计算小时浓度均值进行判定,确保监督执法的统一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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