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灰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1-2012,自2013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石灰行业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包括无组织排放)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同时还规定了排气筒高度要求、工艺管制和操作规范、燃料有害物控制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对河北省石灰行业现有和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DB13/1461-2011《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石灰煅烧窑、白云石窑成品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石灰行业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涵盖石灰石和白云石的开采、煅烧及深加工等全部生产工序。本规范以强制性条款明确了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自不同时间节点起须执行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并对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设定了监控浓度限值。此外,本规范还从全过程管控角度,对物料处理、输送、装卸、贮存等环节的封闭与抑尘措施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了排气筒高度、非正常排放控制、燃料有害物限制及连续监测装置的安装与运行标准,旨在通过统一的技术与管理规范,推动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本规范对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设定了差异化的达标时限: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日至2014年12月31日执行过渡期排放限值,自2015年1月1日起与新建企业一同执行更为严格的新限值。同时,自实施之日起,所有企业作业场所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即须满足统一的监控点浓度限值,体现了对生产现场环境的即时管控要求。
本规范强调从源头到末端的系统控制,要求新建生产线对物料处理、输送、装卸、贮存过程实行封闭,现有生产线对干粉料环节实施封闭,并对露天料场及装卸作业提出防尘、抑尘的具体措施。在运行管理方面,本规范明确了除尘装置须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并规定了年同步运转率的考核底线,对故障造成的非正常排放提出了停机和修复后共同投运的应急要求。
本规范为生产设备排气筒设置了不低于15米的基本高度要求,并对不同规模的石灰窑等设备规定了更为具体的高度标准,对不达标的排气筒则采用公示计算方式加以约束。在源头控制上,本规范禁止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与设备,并对燃料硫含量划定了明确的限值,同时统一了石灰窑废气含氧量的折算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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