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规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完整技术体系,涵盖术语定义、项目工程划分、质量检验、质量评定、质量鉴定及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等核心内容。本规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用地整治、未利用地开发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等项目的质量管控工作。本规程将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划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四个等级,并明确了从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与中间产品检验到完工工程抽检的全过程质量检验流程。在质量评定方面,本规程规定单元、分部、单位、单项工程均划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并分别设定了外观质量得分率及检测项目合格率等具体评定标准。此外,本规程还建立了由质量监督机构或竣工验收组统一组织的工程质量鉴定制度,采用加权平均法综合工程实体检测、外观质量检查、功能评价和内业资料审查进行评分定级。
工程划分与检验体系
本规程确立了土地整治工程的四级划分体系,要求项目工程划分在开工前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相关方共同确定,并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质量检验工作明确了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项目承担单位监督检查以及第三方抽样检验的各方职责,并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实施见证取样检测。项目竣工验收前,需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对全部工程进行抽样检验,检验频率不小于规定频率的25%。
评定标准与鉴定方法
本规程为土地平整、田间道路、灌溉与排水、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各类工程制定了详细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明确了检查项目与检测项目的具体要求及合格判定条件。质量鉴定采用百分制评分,工程实体检测、外观质量、内业资料审查和功能评价分别按不同权值计入总分。鉴定得分达到70分及以上评定为合格,其中内业资料审查和功能评价在单项工程得分基础上实行扣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