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是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有效实施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本办系统梳理了从建设用地规划到建设工程规划的全链条审批流程,明确了各类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程序、时限和材料要求,并针对城市更新、既有建筑功能转变、违法建设处理等特殊情形设置了专门管理规则。同时,本办强化了审批结果的变更、延期、终止及监督检查机制,推行多审合一、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改革措施,旨在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构建全流程审批管理体系
本办按建设时序,将规划审批分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两大阶段。在用地阶段,本办整合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规划条件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事项,针对划拨、出让、集体土地使用等不同供地方式设计了相应的合并办理流程,并明确了临时用地的审批要求。在建设工程阶段,本办规定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验线、规划核实等环节的操作规范,其中基础工程可豁免规划许可,房屋建筑验线实行告知承诺制。
明确特殊项目与变更管理规定
本办专设章节回应实践中的复杂情形。对于城市更新项目,允许在保障公共利益前提下适度调整规划指标;对既有建筑改变功能,实行正负面清单管理;对违法建设,在符合规划条件下可经处罚后补办手续或申请规划确认。同时,本办详细规定了各类审批文书的有效期、延期次数与条件,以及变更、撤销、撤回、注销的适用情形,并简化了文书遗失补办程序,以承诺书替代登报声明。
强化监督与服务效能
本办要求规划审批严格履行批前公示和批后挂牌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与参与权。对日照分析报告实施复核检查,并将建设单位执行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在服务提效方面,本办推行同一项目重复材料免提交、部门间信息共享调用、规划设计方案与规划许可并联审批等举措,并通过附件清单化明确各类事项的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和文书样本,增强审批的可预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