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平时开发利用,加强监督管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2019年11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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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1.01-《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pdf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使用及监督管理,提升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定涵盖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强调了应建必建、质量至上、平战结合的原则。同时对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比例、易地建设条件、施工与验收要求、平战转换责任、维护管理以及信用管理制度等作出详细规定,确保人防工程在平时和战时都能有效发挥作用。
人防工程建设原则
规定明确人防工程建设贯彻应建必建、质量至上、平战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管理制度。
规划建设要求
人防工程需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医疗等专项规划相衔接。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且需满足防护标准。
使用维护责任
人防工程属于社会公益设施,平时由使用人负责维护和管理,不得影响其防护效能。人防主管部门需组织平战转换演练,并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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