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自2024年05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管理。规模小于本文件规定的畜禽养殖户,其污染物排放管理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规范是广东省地方标准,替代DB44/613—2009,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的管控。本规范覆盖了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及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管理全链条,取消了按养殖规模区分排放控制要求的旧模式,统一适用于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肉鸭、肉鹅、肉鸽、肉羊等达到规定规模的养殖场。在控制路径上,本规范强调源头减量、过程控制与末端利用相结合,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并配套了严格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换算规则及区域差异化的排放限值。此外,本规范还明确了监测方法、达标判定规则以及新老养殖场的分步执行时间表。
本规范适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排放管理及建设项目的环评、环保设施设计、验收和排污许可核发。规模以下养殖户可参照执行。本规范要求养殖场必须遵循从源头节水节料、过程建设雨污分流到末端推动粪污肥料化利用的完整治理路径,并鼓励就地就近全量还田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无害化处理。
本规范将广东省划分为两类区域,执行不同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珠三角核心城市及部分市辖区执行更严格的一类区域限值,全省其他地区执行二类区域限值。新增了总氮、总铜、总锌三项控制指标,并收严了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七项原有指标的限值。同时引入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制度,对实际排水量超标的情况须按公式换算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以此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
本规范严禁将畜禽粪便、舍垫料、废饲料等固体废物直接倾倒入水体或其他环境。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固体废物须符合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死亡率等卫生学指标限值。在恶臭控制方面,本规范对场界臭气浓度设定了具体限值,并要求养殖场强化臭气与氨排放的综合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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