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DB21/T3916-2024,自2024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主要从安全生产管理、行车组织安全管理、客运组织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以及应急管理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
本规范对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系统性要求。本规范从安全生产管理、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设施设备、关键岗位人员及应急管理六个维度,构建了覆盖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框架。本规范明确了运营单位在安全管理目标设定、机构设置、责任制落实、制度与规程编制、安全投入保障、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具体标准,并对非正常行车、设备故障、自然灾害及社会安全事件等场景下的行车组织方案、客运客流管控措施及各类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指标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强化了对列车驾驶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安全背景审查、持证上岗与心理测试要求,以及防汛、防火、防寒防暑和反恐防范等专项应急管理内容,旨在为运营单位提供标准化的安全管理依据。
本规范要求运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及专门管理机构,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运营单位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按不低于营业收入1.5%的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实施安全风险全面辨识与分级管控,对重大隐患执行立即上报和限期治理销号程序。安全生产教育涵盖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新入职员工三级培训,特种作业须经严格审批,委外单位须签订安全协议并接受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场作业。
本规范明确行车组织须以确保乘客及行车安全为原则,行车调度命令只能由行车调度人员发布,各岗位须严格服从指挥。非正常行车组织涵盖区间限速、扣车、越站、反向运行、列车退行、清客以及信号、道岔、站台门等设备故障时的标准化处置流程;应急行车组织则针对人员入侵轨行区、列车冲突、区间疏散、突发大客流及各类自然灾害和社会安全事件分别制定了差异化的行车调整方案与速度限制。客运组织以“能疏导,不控制”为原则,建立车站级、线路级和线网级三级客流控制机制,一体化管理站台、电梯、站厅等安全关键点。
本规范分系统规定了隧道、桥梁、轨道、路基、车站、车辆基地等土建设施,以及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设备的巡查检测频次、安全功能验证标准与维修养护重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结构,更新改造须经充分技术论证,关键设备小范围试用不少于3个月方可推广。应急管理方面,本规范要求运营单位建立综合、专项及现场处置预案体系,构建防汛四级响应机制,明确列车、车站火灾的分级处置措施,落实反恐防范“三逢必检”原则,并每三年对应急能力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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