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4月24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为适应土地市场变化,完善“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地价激励政策,发挥地价杠杆对“三旧”改造(城市更新)的推进作用,制定《东莞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批准的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的地价计收和分配。
本办法旨在适应土地市场变化,完善东莞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地价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地价杠杆对存量用地改造的推动作用。本细则以区片市场评估价为基础,构建了一套涵盖地价计收与收益分配的全流程规则,适用于经批准的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项目,遵循市场地价评估、公平公正公开、支持产业发展和促进利益共享四项基本原则,力求在政府、集体、原权利人与实施主体之间形成合理平衡。
本办法以区片市场评估价为核心,按工业、住宅、商服、新型产业及配套型住宅等不同改造用途设定差异化的单位地面地价计算公式,并结合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等改造类型确定从10%至50%不等的起始价系数。地价款起始价在区片地价基础上,可扣除配建无偿移交公共设施成本、政府分成物业补偿成本等,同时针对额定责任用地移交不足或开发容量超出指引的情形,规定了加计地价款的规则。
本办法明确了土地成交价款中地价起始价与溢价部分的差异化分配路径。地价起始价在扣除相关专项资金后,由市、镇街按5:5比例分配;竞价溢价部分则由市、镇街、村组集体按3:3:4比例分享。对于集体获得的货币补偿及溢价分成,需按规定计提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所在村(社区)的公共服务支出。
本办法对“三地”地价款、单独成宗公共设施用地地价、轨道交通TOD政府分成物业补偿成本等特殊情形均设置了明确的计算标准与扣除规则。同时,规定了区片市场评估价每年更新一次,地价款计算以受理方案之日为核定时点,并明确了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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