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基础数据资源调查规范》DB23/T3653-2023,自2024年01月2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基础数据资源调查术语、基本内容、数据调查以及相关成果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水利基础数据资源调查,其他涉及水利相关调查参照使用。
本规范系统规定了黑龙江省水利基础数据资源调查的工作体系,涵盖术语定义、调查基本内容、数据调查流程及成果要求等核心环节。本规范以河流、湖泊、水库、堤防、水电站、水闸、泵站、灌区等14类重点水利对象为调查主体,围绕属性数据与空间数据的采集、预处理、关联及核查展开全链条技术指导,明确资料收集来源、坐标基准、文件格式与图属关联等关键要求,并配套提出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时效性的质量控制准则。本规范旨在实现水利基础数据调查的标准化与规范化,确保调查成果的客观性、可识别性与可追溯性,为黑龙江省水利基础数据资源调查工作提供统一、可行的操作依据。
本规范明确水利基础数据调查的基本内容为水利对象的属性数据与空间数据,调查类别覆盖江河湖泊、水利工程及监测站(点)等共14种具体对象。附录对每类对象的调查说明作出了详细规定,确保数据采集的全面性与针对性。
本规范从资料收集、信息提取、数据预处理到实地调查,构建了完整的操作流程。调查准备阶段需查阅统计年鉴、各类规划及涉水信息系统等,并提取通用格式的文件;空间数据须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与1985国家高程系统,属性数据预处理则严格执行附录规定,最终通过唯一正式编码实现图属关联。实地调查采用内业与外业相结合的方式,对数据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
本规范建立了五类质量检查机制,包括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时效性检查,确保普查数据符合约束性指标要求且时效对应调查基准年。成果交付涵盖属性数据成果、空间数据成果及电子文件成果,电子文件应按行政区与调查对象类型合并,并采用统一的命名规则和组织格式,以保障数据的整合性与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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