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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9.22-福建省林业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涉及省级重要湿地办理程序的通知》闽林〔2023〕6 号.pdf

2023年9月22日,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为规范建设项目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意见办理工作,印发《建设项目涉及省级重要湿地办理程序》闽林〔2023〕6号。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征求省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函。(二)建设项目占用省级重要湿地情况登记表(见附表),项目依据文件(有关规划、可研及批复文件)一并附送。(三)建设项目拟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生态功能影响评价报告及电子文件(包括建设项目可行性、必要性、不可避让性分析、拟占用湿地的范围、面积、类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现状等基本情况分析,拟占用湿地生态功能影响分析及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湿地恢复、重建措施方案以及相关附表、附图、附件等;对没有条件恢复或者重建,需要按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的,提交对缴纳恢复费用的评估材料)。

本通知明确了建设项目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意见办理的规范程序与材料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省政府授权,省林业局负责对相关事项出具意见。本通知详细规定了从征求意见提出、材料审核与现场查验、逐级报送,到省林业局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综合研判出具意见的全链条办理流程。同时,本通知对需提交的材料作出明确要求,包括征求意见函、占用湿地情况登记表及项目依据文件,以及涵盖生态功能影响评价、不可避让性分析、生态保护与恢复重建措施等内容的专项报告,旨在确保湿地保护与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与规范性。

办理流程规范

本通知规定了五步办理流程。首先由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核准部门向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征求意见并附材料;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完成材料审核与现场查验后,将初步意见逐级报送省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牵头组织湿地保护专家论证,并视需要征求自然资源、水利、住建、海洋与渔业等相关省直部门意见,最终综合研判出具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若项目选址选线方案发生变更导致涉及湿地情形变化,需就变更部分重新征求意见。

材料申报要求

本通知明确申报需提交三方面核心材料:一是征求省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的正式函件;二是建设项目占用省级重要湿地情况登记表及项目规划、可研报告、批复文件等依据材料;三是建设项目拟占用湿地的生态功能影响评价报告,该报告须包含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及不可避让性分析,湿地范围、面积、类型及生态现状,生态影响分析与保护措施,以及湿地恢复或重建方案等。若无条件恢复或重建,还需提交缴纳湿地恢复费的评估材料。

福建省林业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涉及省级重要湿地办理程序的通知》闽林〔2023〕6 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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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涉及省级重要湿地办理程序的通知》闽林〔2023〕6 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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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涉及省级重要湿地办理程序的通知》闽林〔2023〕6 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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