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DB/33T2128-2018,自2018年8月17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地块范围内的污染土壤、地下水及其他环境污染物修复工程效果的评估。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物质、致病性生物的污染地块、矿山及农业用地污染治理修复工程的效果评估,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过程的修复效果后评估。
本规范规定了浙江省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污染土壤、地下水及其他环境污染物的修复效果评估。本规范将效果评估划分为异位治理修复、原位治理修复和风险管控治理修复三类,系统明确了各类评估的程序、范围、对象、时限、采样布点及评估认定方法。本规范强调效果评估应在修复工程完成后,依据风险评估或治理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目标值,通过资料整理、现场踏勘、科学布点采样和实验室检测等环节,对地块修复是否达标作出全面判断。针对基坑清挖、修复后土壤、地下水及洁净区等不同对象,本规范分别提出了网格布点、系统随机布点及判断布点等差异化的采样策略与数量要求,并对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及质量控制设置了严格标准。对于采用风险管控策略的项目,本规范还规定了常规监测频次与终期评估时限,确保长期风险可控。最终,效果评估报告需真实反映治理修复成效,并对地块后续安全利用或风险管控提出明确建议。
本规范将效果评估分为异位修复、原位修复及风险管控修复三类,要求对同时涉及多种修复方式的项目细分阶段并选用适宜程序,最终汇总形成整体评估结论。异位修复评估需重点关注基坑清挖、修复后土壤及外运处置去向,而原位修复评估则侧重污染区域的系统布点与不同修复技术潜在薄弱点的识别。
本规范针对不同评估对象制定了相应的采样布点规则,例如基坑底部采用网格布点、侧壁按边长和深度分层采样,修复后土壤按体积控制样品代表性,地下水监测兼顾上下游及修复区域。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检测严格遵循相关技术导则,要求平行样比例不低于总量的一定标准,且质控样品与一般样品须分别委托不同检测单位分析。
采用风险管控策略的项目,除需对前期治理区按异位或原位修复要求评估外,还需对风险管控区开展长期的定期监测与终期评估。风险管控期至少满三年方可启动终期评估,若不合格则需延长管控期限。治理区与风险管控区原则上执行统一的目标值,阻隔效果需通过浓度差异变化趋势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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