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2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和原省法制办印发的《关于做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和工作实际需求,现对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12月印发的《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浙自然资规〔2019〕19号)部分内容(土地类)作了调整,形成《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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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12.22-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1〕15号.pdf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1〕15号),旨在规范土地类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提升执法公正性和可操作性。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对2019年发布的《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中涉及土地类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调整内容涵盖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情节认定、裁量标准及备注等方面,新增21项裁量基准,取消部分无法细化的事项,并结合基层执法实践进行细化和补充,以强化耕地保护和规范土地管理。
本次调整覆盖五方面内容
- 调整违法违规行为,新增6项裁量基准
- 更新处罚依据,匹配最新法律法规
- 明确违法违规情节标准,增强可操作性
- 提升裁量标准,如非法占地罚款标准从10-30元/平方米调高至100-1000元/平方米
文件明确执行要求与有效期
- 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遵照执行
本文件的出台对浙江省土地管理行政执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通过细化裁量标准,有助于统一执法尺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滥用现象,提升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文件明确了耕地保护的具体标准,增强了对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有利于推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此外,调整后的内容更贴合实际执法需求,提升了基层执法工作的效率与规范性,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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