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防汛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城镇房屋》DB11/T2188-2023,自2024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房屋防汛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防汛隐患排查、防汛隐患治理、防汛隐患上报与核销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城镇房屋的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本规范规定了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总体框架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已投入使用的各类城镇房屋。本规范明确了责任单位在汛前、汛中、汛后应开展的排查频次、排查内容及治理措施,覆盖管理制度、物资配备、房屋地基基础、上部结构构件、围护装饰部件、建筑防水、疑似危房、低洼院落、公共区域管线、地下空间及临近山体水域房屋等关键环节。本规范要求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台账与上报核销机制,对排查出的隐患制定治理方案并限期消除,对短期无法治理的须落实应急度汛措施,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升防汛工作效能。
本规范要求各责任单位在每年汛前完成两轮排查,首次排查于11月至次年2月开展,上汛前完成治理并再次复查。排查对象重点涵盖疑似危房、低洼院落、地下空间、临近山体水域房屋、土坯或碎砖泥浆砌筑房屋及涉及生命线工程的房屋。排查人员须具备房屋建筑结构与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排查前应搜集历史最高水位、房屋受损状况等区域历史资料,确保工作具有针对性与前瞻性。
本规范将排查内容细化为管理制度、物资配备、地基基础、上部结构构件、围护装饰及广告设施、建筑防水、疑似危房、低洼院落、公共区域管线、地下空间、临近山体水域房屋共十一类。其中,疑似危房的判定须根据地基滑移、裂缝宽度、整体倾斜等变形与损伤指标进行综合评判,低洼院落和地下空间重点排查排水设施通畅性与防倒灌措施的有效性,临近山体水域房屋须由专业机构评估是否处于灾害易发范围内。
本规范规定,排查出的防汛隐患必须制定方案、专人负责、及时消除。对管理制度缺失或物资不足的,应编制完善制度并足额配备设备;对地基、结构、防水等本体隐患,可按相关修缮规程进行治理,汛前须完成危及房屋安全的树木修剪;对疑似危房和危险房屋,汛前应完成加固,否则须采取人员迁出、设置警戒线等应急措施。隐患治理全程须做好档案留存,治理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责任单位按程序申请上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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