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防汛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山洪和地质灾害》DB11/T2191-2023,自2024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山洪和地质灾害防汛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防汛隐患排查、防汛隐患监测、防汛隐患治理、防汛隐患上报与核销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山洪和地质灾害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本规范规定了北京市山洪和地质灾害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本规范以“防患于未然”为核心,系统性地构建了从汛前排查、动态监测、工程与非工程治理到隐患上报与核销的闭环管理体系。本规范明确了责任单位须制定排查计划、建立并动态更新隐患台账,遵循以专业队伍为主体、资料搜集与遥感解译及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山洪沟道、泥石流、滑坡、崩塌及地面塌陷等各类隐患点进行细致排查。在此基础上,本规范提出了以自动化专业监测为主、群测群防为辅的监测方案,并针对不同灾害类型分别制定了以护岸、拦挡、排导、锚固、填充等工程手段为核心的永久与临时治理措施,确保防汛工作科学、规范、高效。
本规范要求防汛隐患排查采用重点区域与一般区域相结合的方式,在每年汛前完成。排查工作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综合运用资料搜集、高分辨率遥感影像解译和野外现场调查等方法。现场调查须复核地质环境变化与地表变形迹象,分析灾害的形成机制与诱发因素。排查结束后,须及时形成包含成果报告、隐患分布图、动态台账及遥感影像等在内的完整成果,并确保台账记录清晰准确。
本规范确立了隐患监测的重点是掌握山洪流域与地质灾害点的发展动态及防控设施的有效性。监测网应覆盖灾害影响范围,并根据灾害类型将监测项目细化为雨水情、地表与深部变形、应力应变及宏观前兆观测等内容。本规范提倡以自动化专业监测获取精准数据,同时结合群测群防和现场巡视调查,要求在暴雨等特殊天气下加密监测频率,确保险情早发现、早预警。
本规范针对各类隐患提出了具体的综合治理措施。山洪治理强调分段防护与疏浚排导相结合,地质灾害治理则依据具体类型分别采取稳固物源、清除危岩、支挡抗滑或填充注浆等手段。对于汛前无法完成治理的隐患,本规范要求必须采取应急度汛措施。治理工程竣工后须经验收与复查合格,由责任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申请隐患核销,形成安全管理的完整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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