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全运行,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工作,制定北京市《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技术规程》DB11/T611-2023,自2024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规程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的检验工作。
本规程为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工作而制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的检验。
本规程明确了检验现场应具备的环境条件,包括风速不大于8.3m/s、环境温度-15℃至40℃、电源电压偏差在额定电压±10%以内等具体要求。受检塔式起重机须持有备案编号,完成安装验收且安装单位自检合格,产权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提供说明书、基础预埋件合格证等相关资料。
本规程详细规定了金属结构件须有永久性标志、不同制造厂结构件严禁替换使用、塔身垂直度偏差不大于0.4%等核心要求。安全装置方面,明确起升高度限位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等均须有效可靠,其中起重力矩限制器应在力矩大于相应幅度额定值且小于额定值110%时停止上升和向外变幅动作。新增的爬升防脱锁定装置和风速仪进一步强化了运行安全保障。
本规程将检验项目划分为43项关键项目和47项一般项目,采用严格的两级判定规则:关键项目有1项及以上不合格,或一般项目不合格项超过5项,均判定为“整机不合格”;全部合格则判定为“整机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5项时,使用单位整改合格后可出具合格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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