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尾矿库建设与运行安全管理规范》DB11/T1252-2023,自2024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和闭库、安全检查、停用及闭库后管理、销号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尾矿库的建设和运行。
本规范是北京市针对尾矿库建设与运行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定的地方标准,替代了2015年版旧规范。本规范系统规定了尾矿库从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到销号的全链条安全技术要求,并新增了停用与闭库后管理、销号管理等重要章节。本规范在通用要求中强化了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标准,明确了“头顶库”须提高一个等别从严管理。同时,本规范细化了筑坝排放、排水构筑物封堵、安全监测等关键作业环节的操作规程与检查频次,并对尾矿回采工程和闭库工程的勘察、评价、设计提出了前置审批要求,构建了从风险预防到末端退出的闭环管理体系。
本规范要求管理单位建立覆盖全员的安全责任制,并根据尾矿库等别硬性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其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在应急管理方面,本规范规定须建立防汛责任制与24小时汛期值班制度,制定针对溃坝、洪水漫顶及各类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并至少每年汛前组织一次现场演练。同时,须建立与下游联动的应急广播系统和响应机制,储备必要应急救援物资,确保上坝道路与通讯照明线路可靠畅通。
本规范对筑坝、排放、封堵等作业提出了具体管控要求,明确每次子坝堆筑须经技术负责人检查验收并留存隐蔽工程记录与影像资料。对于排水构筑物封堵,本规范要求须由技术部门或设计单位编制专项方案,作业人员不少于2人且须穿戴救生衣等防护用具,并按设计与编号逐一试封合格后方可正式封堵。此外,上游式尾矿坝不宜在主汛期与冬季筑坝,特殊情况下须清除冻块并采取分段连续作业方式,春季化冻后须全面检查修补。
本规范规定须建立人工与在线监测相结合的预警系统,对坝体位移、浸润线、干滩长度、库水位、降水量及地质滑坡体等实施动态监控,并明确了滩顶高程与干滩长度测点不少于3个、均布设于最低或较短处。在停用与闭库环节,本规范要求停用超过3年须及时闭库,停用1年以上库内不得存水,闭库工程须经勘察、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后方可实施。本规范还规定,回采或闭库治理完成并经验收评价后,方可申请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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