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范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处理及利用,提高建筑垃圾就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安全处置水平,制定《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及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垃圾的就地分类、就地处理、就地利用等。 建筑垃圾就地处理应采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技术工艺,鼓励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本标准是为规范建筑垃圾在产生场所就地开展分类、处理及利用活动而制定的行业技术标准。本规范适用于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五大类建筑垃圾的就地管理,涵盖从源头分类存放、就地处理工艺到再生产品利用及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的全过程技术要求。本规范强调建筑垃圾应优先在源头减量与资源化,明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须包含就地分类处理专项方案,并要求全过程严禁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有害垃圾等杂物。在技术路径上,本规范针对不同垃圾类型提出差异化的管理措施:对工程渣土和泥浆,重点规定了暂存区域设置、泥水分离及土质改良回填的指标要求;对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则要求配备移动式破碎筛分设备,分选出金属、木材、塑料等组分,并将无机料加工为再生骨料制品。同时,本规范对现场设施的占地面积、排水防尘、噪声控制、用电给排水设计以及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防护与职业卫生均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旨在提升建筑垃圾就地处置的规范化水平和资源化效率。
本规范要求建筑垃圾产生场所必须建立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垃圾类别、产量及去向。各类垃圾应严格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进行源头分类,并设置对应的标识标牌与专门的堆放区域。工程泥浆须通过泥浆池或罐等防渗储存设施收集,严禁随意排放;工程渣土堆放需核算安全稳定性,并与相邻建筑保持安全间距;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中的有机可燃物堆放区须硬化地坪、设置围堰并配备消防设施,以防范环境与安全风险。
本规范明确建筑垃圾宜优先就地处理利用,不具备条件时方可外运处置。针对不同物料特性,工程泥浆应采用移动式泥水分离设备进行处理,产生的中水优先回用于施工;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须利用移动式破碎、筛分和分选设备,实现杂物的有效分离和无机料的粒径加工。处理后的土类产品可用于场地回填或作为道路工程原料,废旧混凝土和碎砖瓦等骨料类产品则应用于生产再生建材,本规范详细列举了再生产品应满足的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
本规范对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现场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000平方米、设施构成应包含围挡、堆放区、处理设备区和成品贮存区等。环境保护方面,强制要求雨污分流,并采取洒水降尘、封闭设备及设置噪声屏障等措施,确保粉尘和噪声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同时,本规范强调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专业培训,配备必要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在产生职业危害的场所设立符合规定的警示标识,保障作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