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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2.2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2023年12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制定《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供水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评价、水质安全管理规范。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供水。

本修订征求意见稿替代CJ/T 206-2005,规定了城市供水水质要求、检验监测、评价及安全管理规范。本修订稿重新界定了城市供水、出厂水、管网水及管网末端水等关键术语,删除了原标准中水源水质要求及部分过时定义。在技术要求上,本修订稿强化了出厂水水质控制,要求供水单位在符合GB5749的基础上,根据服务规模与系统状况确定更精细的控制等级与指标限值。同时,本修订稿全面更新了水质监测能力建设、采样点布局、检验指标与频率的要求,并新增了水质评价与数据上报、信息公开等内容,构建了从源头到龙头的全过程水质管控体系。

水质要求与控制升级

本修订稿明确城市供水用作饮用时须确保终端水质符合GB5749,并在此基础上,要求供水单位综合考虑供水规模、输配存留影响等因素,确定出厂水控制指标的执行等级与限值,鼓励单位根据自身工艺与水源特征增加额外的控制指标,实现差异化的精细管理。

水质监测与评价体系完善

本修订稿优化了水质采样点设置规则,要求出厂水采样点置于进入管网前,管网采样点需覆盖干管、交汇区及人口密集区等关键位置,并规定了按服务人口或面积设置采样点的基数和管网末端水采样比例。同时,本修订稿建立了年度水质综合达标率等评价方法,通过加权计算出厂水、管网水及二次供水的样品达标率,量化评价城市及供水单位的整体水质水平。

安全管理与信息公开规范

本修订稿要求供水单位及二次供水运维单位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制度,制定不低于规定要求的自检方案并定期评估。新增了水质检测档案保存不少于6年、每半年上报水质数据、向社会公示水质信息等要求,并对突发事件下的水质指标临时放宽明确了评估、报批与公开程序,强化了全过程追溯与公众知情权。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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