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标准地名志编纂规范》DB64/T1679-2022,自2023年03月06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标准地名志编纂总则、组织领导、版本式样、排列顺序、书写规定、计量规定、数据使用、署名方面进行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标准地名志的组织、编写、出版工作。
本规范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为推进标准地名志编纂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而制定的地方标准。本规范立足地名普查成果与地方志传统体例,对编纂总则、组织领导、版本式样、编排顺序、书写规定、计量规定、数据使用及署名等各环节作出系统性规定。本规范强调标准地名志应全面记载一定行政区域内各类地名的历史与现状,突出地名文化内涵,做到资料翔实可靠、体例科学合理、内容全面完整、叙述言简意赅。在编纂方法上,本规范要求采用记叙体,以章节体为主体结构,横排纵写,综合运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并明确规定了地图、彩色图片、凡例、概述、大事记及各类地名章节的具体采收范围与编排要求,确保志书兼具科学性、资料性与实用性,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标准化的地名资料工具书。
本规范明确标准地名志采用1/16开本精装,使用章节体编排内容,按地名性质归类设章,章下设节,最多分三个层次。志书体裁取“七宝体”,以志为主体,辅以概述、大事记、图、表、录等。凡例中规定了上限至地名出现、下限至编纂启动上一年底,强调重点记述地名文化,包括沿革、地域文化及社会经济意义。版本设计涵盖封面、书脊、内封、版权页及内文字体字号的详细要求,确保全区志书形式统一、编校质量达标。
本规范按照国家标准对入志地名进行分类,涵盖辖属政区及居民点、自然地理实体、交通运输、城镇公共设施及建筑物、教科文卫体、文物古迹和旅游景区、农业和水利设施、工业、服务业、历史地名及地名管理等类别。各级志书采收范围依行政级别有所差异,如自治区志采收至全部街道乡镇,县级志行政村全收并列表反映村民小组信息。每类地名均规定了具体的要素内容与排列顺序,确保编纂工作有据可依、层级分明。
本规范对书写文字、标点符号、称谓、时间表述、计量单位、数据使用及数字规定均作出严格限定。要求使用标准简化字,采用第三人称叙述,历史纪年括注公元年份,统计数字以法定数据为准。在组织领导方面,要求成立编纂委员会,组建专业编辑团队,完成编纂后须经初审、复审、终审及政府批准程序。署名规范覆盖封面、扉页、编纂委员会成员、撰稿及资料提供人员,确保权责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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