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为统一和规范全区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地方标准。本规程在原2003版基础上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宁夏工程建设实际和信息化管理趋势,对工程资料的管理职责、分类、编制、立卷归档及验收移交等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本规程将建筑工程资料划分为基本建设程序资料、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及其他归档资料四大类,分别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料形成与管理责任,并强调资料应与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或伪造,为工程验收和质量追溯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
管理职责与基本规定
本规程明确了建设单位对资料负总责,负责收集、整理建设前期文件并组织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实行分级管理、专人专岗;监理单位负责核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并对监理资料全过程的形成进行管控。资料编制须以审批文件、合同及规范为依据,采用统一制式表格,纸质载体须保证耐久性,并提倡信息化管理,实现编报的标准化与规范化。
资料分类与核心内容
本规程将资料分为A、B、C、D四类,覆盖工程全生命周期。A类为基本建设程序资料,涵盖从立项审批、征地拆迁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部建设程序文件;B类为监理资料,包含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等管控文件;C类为施工资料,详细规定了施工管理、技术交底、物资检验、施工记录、试验记录及安全功能检验等具体内容;D类为竣工图及归档资料,明确立卷、编目和档案馆移交的要求。
修订重点与新增要求
本次修订重点增加了建筑节能和智能建筑两个领域的资料管理要求,并配套了相应的监督与验收用表,例如建筑节能工程的竣工报告、质量评估报告和验收备案表等。同时,本规程强化了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规定了承重结构用材、防水材料等必须实施 30% 比例以上的见证取样,并删除原施工实验报告表式,改为采信具备资质检测机构的正式报告,进一步规范了过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