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验收规范》DB43/T2889-2023,自2024年03月2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验收的总则、验收工作程序、验收对象与范围、验收工作方法与手段、验收内容与标准、公众参与、验收结论、验收成果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非放射性固体矿产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验收,气体、液体类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验收可参考使用。
本规范规定了湖南省非放射性固体矿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验收的完整技术流程与评判准则。本规范以实地调查测量为核心手段,围绕自然恢复、保护保育、生态修复、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及监测管护等工程类型,系统提出了验收对象、方法、内容与标准,并根据采矿许可证周期将验收划分为年度验收、分期验收和关闭验收三类。本规范强调修复后土地的使用价值不得低于破坏前,并对耕地、林地、草地等不同修复方向的土层厚度、植被成活率及配套设施提出了具体量化指标,同时将污染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公众满意度作为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了全链条的闭环监管体系。
本规范确立了“系统申请—资料收集—实地调查—形成结论—成果备案”的标准化验收工作程序。验收工作依据采矿许可证的不同阶段,分为年度验收、分期验收和关闭验收。年度验收以年度为周期核查过程修复成效;分期验收针对采矿权延续或变更情形;关闭验收则是矿山注销许可证前的最终全面核验。不同类型验收在调查范围、报告编制和公众参与深度上各有侧重,关闭验收还需提供无农企矛盾证明及后期管护协议。
本规范将生态修复聚焦于地形地貌景观修复、土地复垦与生物多样性恢复、水资源水生态修复及地质灾害防治四大领域。在土地复垦上,针对耕地、林地、草地等不同地类分别设定了有效土层厚度、坡度限制和苗木成活率等硬性指标,如旱地有效土层厚度不小于40厘米,乔木灌木成活率不低于85%。在地质灾害防治上,对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隐患均要求消除安全隐患或采取搬迁避让措施,并在高陡边坡设置安全防护栏。
本规范将公众满意度作为验收结论的重要参考依据,要求在年度、分期及关闭验收中分别征求村委、乡镇政府及受影响居民代表的意见。关闭验收更是要求矿山所涉每个行政村至少调查2名居民代表,并确保受影响严重区及土地租赁使用权人参与评价。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实地复核,确保生态修复成效经得起利益相关方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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