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森林城市评价指标》DB43/T1315-2023,自2023年12月2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湖南省森林城市建设的森林网络、森林健康、生态福利、生态文化和组织管理等评价指标体系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南省县级(县、市、区)森林城市建设的考核评价,森林城镇建设考核评价可参考使用。
本规范规定了湖南省县级森林城市建设的评价指标体系,涵盖森林网络、森林健康、生态福利、生态文化和组织管理五大维度,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的考核评价。本规范以城乡一体化为导向,将市域林木覆盖率按平湖区、丘陵区、山区三类地貌分别设定不低于24%、40%和55%的基准,并对城区绿化、乡村绿化、水岸绿化和生态修复提出具体的量化要求。在森林健康方面,本规范强调乡土树种使用率不低于80%,并对森林质量提升、森林保护及生物多样性维护作出安排。此外,本规范还从生态服务、绿道网络、生态产业等方面构建了生态福利供给标准,并通过科普教育、古树名木保护、公众参与等活动指标推动生态文化建设,最终以规划编制、体验服务和档案管理作为组织管理的保障依据。
本规范构建了覆盖城乡的森林网络指标体系,针对县级市域、建成区、乡镇和村庄分别设定林木覆盖率、绿化覆盖率及林荫道路率等差异化管控指标,并要求受损弃置地生态修复率达到80%以上。在森林健康层面,本规范明确城市建成区单一树种栽植数量不超过树木总量的20%,并将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09%以下,同时要求有害生物常发区监测覆盖率达到100%。
本规范将生态服务半径作为衡量市民绿色获得感的关键依据,要求自然公园等生态休闲场所10公里服务半径对市域覆盖率达70%以上,城区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达80%以上。在生态文化领域,本规范要求建立至少5处生态科普教育场所,并确保古树名木挂牌保护率达到100%,同时将公众对森林城市建设的知晓率和满意度等指标设定为不低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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