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538-2017,自2017年05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氨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合成氨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合成氨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硝酸生产、联碱法纯碱生产、焦化企业副产氨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是对2008年首次发布版本的第一次修订,旨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促进河南省合成氨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推动区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本标准规定了河南省辖区内合成氨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及监督实施规则,明确了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的差异化管控方式,并增加了总氮、总磷两项控制因子,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合成氨及相关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及投产后的日常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涉及硝酸生产、联碱法纯碱生产及焦化企业副产氨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次修订依据国家《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的格式和内容,对标准框架进行了结构性调整,取消了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限值,代之以更为精细化的浓度管控与基准排水量核定相结合的方式。同时,标准新增了总氮和总磷作为水污染物控制因子,强化了对水体富营养化物质的约束,并首次明确了合成氨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针对废水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或直接排入环境的不同去向,分别规定了应执行的标准限值,增强了管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自2017年5月1日起,合成氨企业须执行新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当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时,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达标的依据;若实际排水量超出基准排水量,则需按规定的公式将实测浓度换算为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对于同时生产多种产品且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形,标准要求执行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进行换算。企业产品产量与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监测采样须在规定的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并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标准对水污染物的监测方法、采样频次及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均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监测与信息公开。标准的日常监督实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不同流域、不同排放方式及特定产品结构的企业,其执行的具体限值须由当地环保部门出具文件确认。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环保部门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直接判定是否达标并按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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