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8日,安徽省水利厅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定《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涉河建设项目是指河道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造(修、拆)船项目,以及岸线整治修复、滩地生态治理、航道整治等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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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旨在规范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以保障河湖水域岸线空间完整与功能完好。本办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纳入河(湖)长制体系,确立了全链条监管原则。在审批权限上,本办按河道等级与项目规模划分省、市、县三级审批职责,明确跨市河道及省管河道项目的审批归属;在程序上,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文件、立项依据、身份证明、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等材料,并对材料不全者实行一次性告知。本办对跨河桥梁、穿堤管道等各类工程的布置、高程、净空及堤防保护提出具体技术标准,同时规定施工前须备案施工安排与度汛方案,强化事中事后巡查与专项验收要求。
明确分级审批与统一受理机制
本办按省管河道及工程规模划定审批权限,长江干流、淮河干流等六类省管河道的大中型项目须报省级审批,小型项目由省级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批;跨市河道项目依岸线分布分别由所在市审批或联合征求意见。为提升效率,本办允许铁路、长距离管线等在同一市内跨越多个河道的项目,参照高速公路涉水审批改革方式统一报送,实行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参与的审批模式。
规范技术标准与防洪影响评价
本办要求跨河桥梁宜一跨跨越主河槽、梁底高出设计洪水位并留有超高,跨堤建筑物与堤顶净空一般须超过5米,穿堤管道最低点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0.5米以上。对影响较小的小型项目,本办允许以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替代正式报告,适用情形包括两岸无堤防的管线穿越及无堤段的浮码头等。所有建设项目均须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
强化施工监管与消除影响措施
本办规定项目开工前须将施工组织设计及防汛措施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备案,涉河部分质量监督由相应水利监督机构负责。对影响1级或2级堤防等重要水利工程的,须进行消除与减轻影响措施的专项设计。施工期间,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须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市级每季度至少一次,省级每半年抽查一次,并建立过程管理台账。消除影响措施工程须经专项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启用。
该办法的出台是对安徽省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系统性升级,标志着河湖水域岸线管控从分散式管理向全链条监管的转变。该办法将涉河项目管理纳入河(湖)长制考核范畴,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边界与巡查频次,通过建立信息通报、定期巡查、责任追究等四项制度,有效填补了以往事中事后监管薄弱的短板。在审批效率方面,该办法对跨河涉路、长距离管线等项目推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批机制,减少了多段河道重复审批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为高速公路、铁路、输变电线路等重大基础设施的高效推进提供了便利。技术上,该办法细化了桥梁净空、堤防保护范围、穿堤管道高程等硬性指标,并以报告表形式简化了低影响项目的评价程序,在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的同时兼顾了行政效能。该办法还强化了消除与减轻影响措施工程的同步实施与专项验收,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主体工程,从源头防范了因建设活动引发的防洪隐患,对维护河势稳定、保障堤防安全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具有长期支撑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