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区域效果的评估,系统化全域推进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扩大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制定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DBJ33/T1287-2022,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区域效果的评估。
本标准是浙江省为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区域效果评估而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系统构建了以排水分区和城市建成区为基本单元的评估框架。本标准确立了对象选取合理、数据采集详实、方法选用科学和验收评估客观的评估原则,将评估指标划分为核心指标、非核心指标和区域指标三大类。核心指标聚焦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总量削减率、内涝防治达标率、内涝积水区段消除比例和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并针对数据条件差异提供了数据监测法、数学模型法、容积规模核算法等多层次评估方法体系。非核心指标则涵盖生态性岸线比例、地下水位控制、热岛效应缓解、排水管网完善度、水体环境质量、防洪达标率、雨水资源化利用率等补充性评估维度,最终以达标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作为综合评估结论。
本标准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五项指标列为核心,要求达标区域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须达到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目标,评估时可依据监测数据完整程度依次选用数据监测法、数学模型法或容积规模核算法,排水分区层面采用面积加权平均进行汇总。内涝防治达标率需满足在管渠设计重现期下无积水、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不出现内涝的双重要求,优先采用数学模型模拟实际暴雨情景进行评估。
非核心指标从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等多个维度提出评估要求,包括生态性岸线比例计算、地下水位年均降幅对比、热岛效应缓解需比较建成区与郊区温差变化等。排水管网完善度以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进水BOD浓度双重表征,防洪达标率需与流域或城市防洪规划标准衔接。最终评估时,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初评结果低于目标但差距不大于15个百分点,可按比例折算达标面积,允许达标区域包含具有滞蓄调蓄功能的河道湖泊等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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