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指导浙江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做到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绿色美观,践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制定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J33/T1101-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本规范旨在为浙江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提供统一的技术准则,合理确立其建设内容与标准,以达成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目标,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本规范适用于全省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活动,是上述各类住房在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营管理等全生命周期环节中必须遵循的综合性技术规范。本规范在原标准基础上进行了修订,根据保障对象和管理方式的差异,将保障性住房细分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区分了住宅型和宿舍型,使得建设标准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本规范明确了不同类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模式,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必须成套建设,并对其套内基本功能空间,如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及阳台等提出了设置要求。同时,对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了居室内应设卫生间,并需配置公共活动与管理空间的要求,严格限制居室居住人数,确保居住品质。
本规范在建筑设计方面提出了精细化、标准化的要求,对套内建筑面积与居室使用面积设定了明确上限指标。规范强调建筑布局应合理,并对采光、通风、隔声、防水等物理性能作出规定,尤其明确成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卫生间应直接获得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结构设计上,确立了不低于50年的工作年限和标准设防类抗震要求,并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
本规范对给排水、电气、燃气、通风空调等设备系统提出了详细规定,要求每套住房的给水和用电须单独计量,并严禁阳台洗涤废水和洗衣机排水接入雨水管道。规范还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必须配置空调设备,并对各类住房的室内装饰装修提供了详尽的配置标准参考,规定所有功能空间均应进行室内装修,达到可直接入住的基本条件。
本规范强化了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要求施工前必须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和样板间先行,竣工验收时须严格执行分户质量检验制度,并确保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符合标准。在运营管理方面,新增了相关章节,要求运营单位建立涵盖房源、入住、租金、巡查、维护和退出在内的全套管理制度,并提倡采用数字化技术建立智慧管理服务体系,实现绿色、高效的运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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