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既有玻璃幕墙的检验和评估,加强对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定浙江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性评估技术规程》DB33/T1263-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性能的评估。
本规程是浙江省针对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性评估的工程建设标准,适用于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玻璃幕墙工程。本规程系统规定了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性评估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涵盖评估内容与程序、抽样方法、构件及材料性能检测、节点构造检查检测、结构承载力验算、安全性等级评定及评估报告编制等核心环节。本规程明确,正常使用满10年应进行首次安全性评估,此后每5年一次,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每3年一次;当遭遇地震、火灾、强风等不可抗力或发生面板坠落等特殊情况时也应及时评估。评估采用先对构件及材料性能、节点构造、结构承载力三个子单元分别评级,再综合评定幕墙整体安全等级的体系,为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
本规程将安全性评估分为概要性调查、构件及材料性能检测、节点构造检查检测、结构承载力验算和综合安全性评估等主要步骤。评估工作从委托接受开始,依次完成资料收集、方案制定、现场检查检测、取样试验、受力验算,最终出具评估结论和处理建议。根据幕墙类型、支承体系和所处环境等因素,将建筑物幕墙划分为若干独立评估单元,不同评估单元分别进行评估。
本规程对金属型材、拉索拉杆、玻璃、硅酮结构密封胶和建筑密封胶、紧固件及五金件等主要材料提出了具体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要求,强调优先选用无损检测方法。节点构造检查涵盖了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横梁立柱连接、面板框架连接、开启窗构造、防火防雷构造以及全玻幕墙和点支承幕墙的特殊构造等关键部位。结构承载力验算则要求根据实际状态确定计算模型和材料强度,对玻璃面板、受力构件、支承结构、结构胶连接及后置埋件等进行全面复核。
本规程将构件及材料性能、节点构造、结构承载力三个子单元均划分为四个安全等级,并取各子单元最低等级作为整体评估等级。评估结论按安全性高低分为四级,对评定为较低等级的幕墙须提出整改建议和维修处理措施。评估报告需详细说明存在问题部位的具体情况和评级结果,维修与处理措施包括临时处置、简单维修、更换材料构件、加固节点、局部拆除更换等多种方式,力求保障既有玻璃幕墙的持续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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