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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6.21-安徽省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docx

2022年6月20日,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规范新建居住(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安徽省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交付等工作。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个人护理、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等功能的日托及上门照护等服务的场所。包括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站)等。

安徽省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旨在规范新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与交付工作,确保养老服务设施满足老年人日常需求。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新建居住(小)区需按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区域则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配置。细则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定位、选址要求、设计标准、施工规范、验收流程及后续运营机制,强调设施应独立设置并具备无障碍条件,不得设于地下或半地下层等不利位置。同时规定了设施的同步建设、验收和交付程序,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项目规划与建设标准

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其建设需符合多项国家及地方标准,如《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等。设施应安排在建筑低层部分,设有独立出入口,且二层以上需配备无障碍电梯或坡道。

设施验收与交付管理

养老服务设施需与住宅小区整体同步验收,未达标不得交付使用。开发单位应在竣工后3个月内将设施移交给民政部门,确保设施在1年内投入运营,并鼓励采用“公建民营”模式提高服务效能。

安徽省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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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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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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