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利用基地评价规范》DB3305/T292-2023,自2023年12月2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利用基地评价的基本原则、评价要求、评价指标、评价程序和评价结果应用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利用基地的评价。
本规范确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利用基地的评价体系,旨在科学衡量相关区域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可持续利用及惠益共享等方面的综合成效。本规范从主体资格、基础设施、经营规模、内部管理等多个维度设置了明确的准入门槛,并构建了涵盖10个一级指标和23个二级指标的量化评价指标体系,总分100分。通过材料提交、审核与专家复核等规范程序,对利用自然景观、生物物种、遗传资源等开展生态旅游、自然研学、生态产品研发等商业活动的基地进行综合评价,以期引导产业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深度融合,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本规范所评价的基地,是指依托生物多样性资源从事经营性活动,同时兼顾保护与惠益共享的特定区域。评价工作须遵循四项原则:所从事活动须与生物多样性资源密切相关且特色突出;须具有明确的商业营利属性;开发模式须为可持续、非资源耗竭型,资源消耗性经营须有替代技术;在开发利用的同时,须具备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及带动周边社区发展的实际行为。
申报主体须为正式运营两年以上的合法组织,基地占地面积应达20公顷以上,且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产权清晰、近三年无违法记录。评价指标围绕生物多样性保护、可持续发展利用和惠益共享三大维度展开,对基地的资源本底调查、保护措施、经营活动、社区带动成效等进行系统打分,确保评价结果能全面反映基地的综合表现。
评价实施需由主体自评并提交佐证材料,经区县主管部门受理后,由市、县两级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与现场复核,重点审查信息的真实性及相关性。评价结果不仅是衡量基地综合成效的依据,也能为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完善扶持激励政策以及探索金融奖补体系提供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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