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为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全文强制执行。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全链条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涵盖水泥制造(含独立粉磨站)、原料矿山、散装水泥/熟料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等环节。本文件以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企业边界监控为核心管控维度,分阶段设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及汞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与排放绩效值,明确了新建企业与现有企业执行不同阶段标准的过渡时间表。同时,本文件对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排气筒高度、台账记录及自行监测等作出了系统规定,旨在全面收紧排放管控,推动行业污染防治技术的升级与规范化运行。
有组织排放的分阶段加严管控
本文件对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烘干设备等主要排放口,分别设定I阶段与II阶段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直接执行最严格的II阶段标准;现有企业则设置了从2024年4月1日执行I阶段、至2025年7月1日全面执行II阶段的过渡期。本文件引入了排放绩效要求,以每吨熟料产生的污染物总量进行双维管控,并对特种水泥或协同处置固废情形给予相应折算系数。其他通风生产设备与设施则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依据,严禁稀释排放。
无组织排放的系统化控制
本文件对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中的颗粒物和氨无组织排放,从密闭、封闭及其他等效控制措施层面提出明确要求,并规定了厂区内及企业边界的颗粒物浓度监控限值。在考虑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限制的同时,鼓励企业通过工艺改进实现更优控制效果,体现了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管理思路。
监测、台账及监督管理体系
本文件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自行监测制度与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采样口设置、监测分析方法及质量保证进行了详细规范。同时,强调企业对污染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无组织控制措施等进行不少于五年的精细台账记录,并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及超标判定的具体规则,以确保标准的有效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