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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3月最新修订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版),工业用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不得分割转让。同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还新增一条补充规定:对单体大型工业项目,按照工业用地落实用途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项目用地范围内可以增加研发、创意、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增加的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
① 土地补偿:补偿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工业地价自主制定。 ② 奖励性补偿:对积极响应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偿。 ③ 厂房重置成新价:厂房重置后再建所需金额(包括不可移动的装修附属物、机器设备等)。 ④ 停产停业损失费:企业(预期)利润损失、违约损失、财务成本(成本利息)等。 ⑤ 搬迁运输补偿费。 ⑥ 其他额外约定的补偿。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提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
征地权限:除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8个试点省份,其它省份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需报国务院审批。其他情形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安徽省政府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委托给设区市和县级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批准...
对无权批准的: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告知、确认、听证”三步程序调整为“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征地程序和要求,特别是增加了征地预公告程序以及对抢栽抢建不予补偿、对阻挠征地由法院强制执行、对侵占征地费用给予行政处罚和赔偿等新的规定。01 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
新《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
主要指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如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对居住及公共环境的干扰程度 、污染程度、安全隐患程度的不同,将工业用地分为三类: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包括以产业研发、中试为主兼具小规模生产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三类...
过去为支持深度贫困地区,提出可以边建边报、边占边补。2021年3月23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2020年年底前允许边报批边建设的深度贫困地区建设项目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2021年1月1日起新建项目,未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判定为违法用地”。也就是说,从2021年以后,深度贫困地区不能再“先上车后补票了”。202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