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发布于2021-09-22

时空基准: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当采用其他坐标系统时,应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联系。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时间基准采用公元纪年和北京时间。按照统一的时间节点开展实景三维中国建设,如实反映当前时点下,以及前序各时点下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的真实状况。

发布于2021-08-16

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对于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一是加强规划管控。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明确入市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二是明确交易规则。规定土地入市需编制相应方案,双方要...

发布于2021-08-03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制度改革。在全面总结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等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亟需对1998年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原《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条例》在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制度框架下,聚焦土地征收、...

发布于2021-08-0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次修订)(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发布于2021-07-31

计容建筑面积 等于规划用地面积×容积率,地块内所有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和。

发布于2021-07-07

补正 受理许可、审批阶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补充、修正的行为。 失效 许可过期、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等情形。注销 有权部门对失效的许可、失效的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进行确认并取消许可、批准内容的行为。撤回 有权部门对取消因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没有实施的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内容审查、批准的行为。

发布于2021-07-07

可以参考山西省的高级工程师评审分类:地勘工程类:地质矿产、煤田地质、水工环地质、探矿工程、物探与遥感、实验测试、地球化学7个专业;

发布于2021-06-21

可以参考山西省的分类:(一)地勘工程类:地质矿产、煤田地质、水工环地质、探矿工程、物探与遥感、实验测试、地球化学7个专业; (二)测绘工程类: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量、大地测量与卫星导航定位、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制图、地理信息7个专业; (三)国土工程类: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国土调查评价、国土整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4个专业。

发布于2021-06-21

十八大提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标志着我国城市建设从初期的以生产要素和投资驱动为特征的外延式、资源过度消耗型模式逐步转变为以创新和财富驱动为特征的,经济、社会、环境调发展的内涵式、技术提升型模式。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全域全要素综合管控的新要求,应对城市设计的经济、社会、环境等内涵进行更多思考。因此,需因势利导,对城市设计的价值、对象、途径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拓展。在价值导向上,以...

发布于2021-05-28

地块法定图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两山转化建设用地(包括生态+服务业、生态+村镇、生态+产业)以及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农村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集中的农村公共中心必须编制地块分图则,对建设地块的容积率、建筑限高、出入口位置、建筑退线等提出管控要求。其他建设用地视情况编制地块分图则。

发布于2021-05-22

村庄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在规划管理中严格遵守,是对村庄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须在成果中进行明确标识。例如,浙江省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1)上位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重要控制线(2)重要控制线:村庄建设用地边界线。(3)约束性指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耕地保有量、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补充耕地面积、建设用地复垦面积、生态修复面积等。(4)需要控制的用地布...

发布于2021-05-22

村庄规划由村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编制范围是多个行政村的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或联合组织编制。为保证村庄规划编制成果的质量,各省的要求不太一样,一般村庄规划必须由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以及具有相应规划编制经验的规划师来承担。

发布于2021-05-22

村庄分类、行政村的规划布点,一般在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确定。村庄单元划分及相应控制要求在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确定。村庄用地布局在村庄规划中确定。

发布于2021-05-22

参照《装配式住宅设计选型标准》:接口  Interface泛指部品部件之间、部品部件与空间之间的相互连接、装配关系。

发布于2021-05-19

参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耕地卫片监督方案(试行)》,半年通报:1.制作和下发上半年耕地疑似问题图斑。上半年的耕地卫片监督纳入地理国情监测主要内容。每年3月初,部署开展上半年监测工作,提取耕地变化图斑,并与生态退耕、设施农业用地、补充耕地等有关管理信息进行套合比对,形成疑似问题图斑。8月10日前通过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和自然资源卫星遥感云服务平台,将疑似问题图斑同步发送至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图班所...

发布于2021-05-11

图斑 land patch 地图上被行政区、城镇、村庄等调查界线、土地权属界线、功能界线以及其他特定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 [来源:TD/T 1055-2019,10.2.1.1,有修改]

发布于2021-05-10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明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和行业管理,提高规划科学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了资质有关要求。当前,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

发布于2021-04-21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内容主要为生态保护红线的识别、划定以及管控。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评估,识别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根据地区特点以及保护要求,合理划定土地沙化敏感区生态保护红线、江河湖库滨岸带敏感区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森林生态系统保护红线、禁止开...

发布于2021-04-13

两个评价的结果反映出了国土空间的本底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从土地资源、水资源、生态系统健康度、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反映资源最大可开发阈值、自然环境的环境容量以及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并对资源环境是否超载情况提出预警;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通过对人口聚集度、经济发展水平、交通优势、区位优势、地形地貌、可利用土地资源、水资源等指标进行基础评价和集成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将全区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结果划...

发布于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