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户47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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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收益管理主体需定期向业主汇报收支情况。具体要求是每半年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一次公共收益的取得、使用、经营合同签订等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此外,管理主体还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向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报告负责人信息。业主也可主动查询相关资料,并对不透明的情况提出质疑或申请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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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户47326
2026-07-15 14: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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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处分或违法违规侵占、分配公共收益。公共收益的使用必须经过业主共同决定,且不得列支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承担的费用。业主有权对收支情况提出异议,并可申请财务审计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住建部门和街道办也会协同监管,防止挪用和滥用公共收益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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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户47326
2026-07-15 12: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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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收益的使用必须经过业主共同决定。具体程序为: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一程序确保了公共收益的使用符合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并避免少数人擅自决定公共资金的流向。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或侵占公共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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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户47326
2026-07-15 03: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