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
15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中应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地使用年限如何确定,是否为按照最低年限用途的确定?答:关于混合用途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设定,一般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同用途不动产难以分割、只有一个使用者。此类情况可以统一按照综合用地的最高年限五十年办理。二是各用途不动产可以分割,往往最终使用者为不同的单位或个人,对于这类情况,一般应当按照宗地所含的具体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限,并明确不同用途相...
在征收土地和农用地转用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如何理解“直接核发”的概念,能否明确操作的方式方法?答: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征收和农转用方案,按程序报批。在实施供地时,建设单位无需再次申请。供地方案与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同一审批主体批准的,在批准实施后,...
对于建设项目使用城镇低效用地的,能否继续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以下简称14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答:建设项目使用城镇低效用地的,可以继续参照147 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地、零星用地等,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具体包括哪些,是否指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的情形?答:147号文规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用地,可一并进行改造开发,但单宗零星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
“19.推动存量地活用”的“城市人民政府”是否包含县级人民政府?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以租赁方式提供国有土地的,按照《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
化落地项目海域使用论证如何操作,有没有简化版的海域使用论证导则或大纲?答:《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GB/T42361-2023)已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89号文已明确选址位于“未批已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项目仅需论证用海合理性、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开发利用协调性等内容,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不同,不再出台简化版的海域使用论证导则或大纲。
对于“如多个项目选址位于集中连片的未批已填 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且均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地方可结合实际,实行打捆整体论证”是否可理解为: 打捆整体论证的海域总面积不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答:如多个项目选址位于集中连片的“未批已填”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打捆整体论证的海域总面积可以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但单个项目用海面积均不得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超过的,应单独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并按...
对集中连片开发的开放式旅游娱乐、已有围海养殖等用海区域,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区域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用海时,可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中的地方人民政府是指哪一级人民政府?能否明确“已有围海养殖用海区域”的定义?历史上取得过围海养殖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区域能否认为是“已有围海养殖用海区域”?答:对集中连片开发的开放式旅游娱乐、已有围海养殖等用海区域,地方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由哪一级地...
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运行维护的强制性要求如下:7.1 一般规定7.1.1 建筑或市政工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应包含防水工程的保修责任、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等。7.1.2 应保存与防水工程相关的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保存期限不应少于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运行维护单位更替时,相关资料和图纸应同时移交。7.1.3 应按规定核对交工资料中与防水工程相...
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设计的一般规定如下:4.1.1 工程防水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4.1.2 下列构造层不应作为一道防水层: 1 混凝土屋面板; 2 塑料排水板; 3 不具备防水功能的装饰瓦和不搭接瓦; 4 注浆加固。4.1.3 种植屋面和地下建(构)筑物种植顶板工程防水等级应为一级,并应至少设置一道具有耐根穿刺性能的防水层,其上应设置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