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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土地和农用地转用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如何理解“直接核发”的概念,能否明确操作的方式方法?

微信用户15865编制审批 2023-09-30 16:47:04169 举报


  • 在征收土地和农用地转用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如何理解“直接核发”的概念,能否明确操作的方式方法?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征收和农转用方案,按程序报批。在实施供地时,建设单位无需再次申请。供地方案与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同一审批主体批准的,在批准实施后,可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因审批主体不同不能同步批准的,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批时,同步开展供地方案编报等供地前期工作,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根据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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