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几种情形可以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序,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的前提下,可对以下几种情形的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一)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二)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确...

发布于2023-10-10

对集中连片开发的开放式旅游娱乐、已有围海养殖等用海区域,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区域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用海时,可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中的地方人民政府是指哪一级人民政府?能否明确已有围海养殖用海区域的定义?历史上取得过围海养殖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区域能否认为是已有围海养殖用海区域?答:对集中连片开发的开放式旅游娱乐、已有围海养殖等用海区域,地方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由哪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发布于2023-09-30

对于如多个项目选址位于集中连片的未批已填 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且均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地方可结合实际,实行打捆整体论证是否可理解为: 打捆整体论证的海域总面积不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答:如多个项目选址位于集中连片的未批已填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打捆整体论证的海域总面积可以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但单个项目用海面积均不得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超过的,应单独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并按规定程序...

发布于2023-09-30

化落地项目海域使用论证如何操作,有没有简化版的海域使用论证导则或大纲?答:《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GB/T42361-2023)已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89号文已明确选址位于未批已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项目仅需论证用海合理性、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开发利用协调性等内容,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不同,不再出台简化版的海域使用论证导则或大纲。

发布于2023-09-30

19.推动存量地活用的城市人民政府是否包含县级人民政府?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以租赁方式提供国有土地的,按照《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发布于2023-09-30

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地、零星用地等,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具体包括哪些,是否指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的情形?答:147号文规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用地,可一并进行改造开发,但单宗零星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

发布于2023-09-30

对于建设项目使用城镇低效用地的,能否继续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以下简称14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答:建设项目使用城镇低效用地的,可以继续参照147 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布于2023-09-30

在征收土地和农用地转用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如何理解直接核发的概念,能否明确操作的方式方法?答: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征收和农转用方案,按程序报批。在实施供地时,建设单位无需再次申请。供地方案与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同一审批主体批准的,在批准实施后,可直...

发布于2023-09-30

15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中应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地使用年限如何确定,是否为按照最低年限用途的确定?答:关于混合用途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设定,一般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同用途不动产难以分割、只有一个使用者。此类情况可以统一按照综合用地的最高年限五十年办理。二是各用途不动产可以分割,往往最终使用者为不同的单位或个人,对于这类情况,一般应当按照宗地所含的具体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限,并明确不同用途相应...

发布于2023-09-30

15.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中混合地用途设定规则是否有具体原则?答:在保障安全、避免功能冲突的前提下,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资源,各地可结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基础上,确定用地用海的混合利用和地上、地下空间的复合利用,在有限的空间内实现结构优化、功能提升、职住平衡等目标。

发布于2023-09-30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特别是商业服务业、旅游业项目在申报农用地转用时,是否应通过开展节地评价的方式确定用地规模?答: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未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工业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参照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发布于2023-09-30

等级公路是否可以兼城市道路,用地怎么报批?答:经投资主管部门、公路、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等级公路兼城市道路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部分可以按城市道路报批,分别计算指标。城市道路部分应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要求,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发布于2023-09-30

在69号文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项目可否参照实行规划选址综合论证?不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只涉及规划选址论证、节地评价的项目,能否以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形式将二者合并论证审查,还是节地评价论证必须要单独做?答:在69号文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项目可参照实行规划选址综合论证。不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只涉及规划选址论证、节地评价的项目,可以以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形式将二者合并论证审查,...

发布于2023-09-30

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涉及多个建设主体,投影面积重叠部分如何报批?答:涉及多个建设主体,投影面积重叠部分,如同时使用土地的,应按照其中一个建设主体进行报批;如不同时间使用土地的,应按照第一个使用土地的建设主体进行报批。重叠部分不必重复报批。

发布于2023-09-30

初步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用地是否需要办理用地预审?答:初步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用地,如项目未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变更后的项目用地总面积较用地预审总面积超过10%或用地坐标较用地预审坐标重合度不足 80%的,应重新预审;如项目已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不需要重新预审。

发布于2023-09-30

何种类型项目可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采取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关于如何申请、申请材料范围及申请程序等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答:按照89号文规定,2024年3月31日前,符合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关于承诺补充耕地建设项目范围、兑现方式与时间、承诺政策有效期限等内容,在《关于督察指出补充耕地问题整改和承诺补充耕地有关事项的函》(自然资...

发布于2023-09-30

9.明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范围(4)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项目中的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界定范围有哪些?答:省级公路网规划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印发的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印发的规划,不包括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重点项目库等。

发布于2023-09-30

国家级规划的铁路、公路项目和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项目中仅有重要节点名称,能否明确没有在主要节点上的但纳入该铁路、公路的项目也认为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答:申报的项目如未在规划中有明确名称或节点,应提供其他文件补充说明。国家级规划的项目应提供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说明文件,如国家公路网线位规划等;省级规划项目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相关文件。

发布于2023-09-30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行业规划能否作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报批依据?答:国务院印发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印发但文件中明确有经国务院同意表述的行业规划,可作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用地申报依据文件。

发布于2023-09-30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以下简称3号文有效期5年,该文件是否继续有效?文件中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项目是否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答:3号文有效期至2023年7月30日,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第二十八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规定,文件已失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范...

发布于202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