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30日,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支持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晋林改发〔2026〕48号。

该措施围绕科学优化林下经济发展空间、有序盘活森林资源和闲置资产、发展林下经济特优产业、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加大政策资金支持保障五个方面提出十六项具体举措。在空间利用上,坚持生态优先,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优先利用、限制利用、禁止利用”三类空间并实行差别化管控,依托信息平台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通过公益林优化试点、合理降低郁闭度、利用可燃物清理后林地等方式拓展发展空间。

在资源盘活方面,该措施提出创新“国有林场+”模式,推广“林业标准地”模式,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推动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在产业发展方面,着力培育壮大经营主体,建立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康养旅游与林下经济融合,培育特色品牌,扩大市场认知度。在科技支撑方面,加强关键技术研发与成果推广,完善全链条标准体系,建立省级专家帮扶制度。在政策保障方面,落实直服用地和旅游用地政策,加大项目资金投入,创新金融保险服务,为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全文如下: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支持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多用改革的办法用活林草资源,壮大林草产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林草产业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林改发〔2025〕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科学优化林下经济发展空间

(一)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坚持生态优先原则,按照功能相容、空间复合利用要求,在不影响森林整体生态功能、符合水土保持规定的前提下,支持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鼓励各地制定本地区林下经济使用林地林木规范,科学有序开展林下经济活动。

(二)科学划定利用范围实行差别化管控。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科学划定本地区林下经济“优先利用、限制利用、禁止利用”三类空间(见附件),实现发展空间精准落位,保障项目合规落地。依托山西林草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逐步将林下经济项目纳入全过程动态监管。在优先利用林地上发展林下经济,支持经营者自主选择发展模式和规模;在限制利用林地上开展林下经济活动,须符合林地利用范围及相应管控要求;在禁止利用林地范围内严禁开展林下种养活动。鼓励利用退耕还林地及核桃、红枣等干果经济林园地发展林下经济。

(三)优化拓展林下发展空间。开展市县级公益林优化试点,指导试点地区制定划定和管理办法,明确划定标准及调整流程,最大化利用集体林地发展林下经济。支持各地按照森林抚育技术规范,积极探索通过合理降低郁闭度拓展林下发展空间的有效路径,在落实伐后适宜保留株数、保留郁闭度及目的树种平均胸径不低于伐前等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伐后郁闭度最低可调整至0.5。统筹林草防火与产业发展,支持将可燃物清理后的林地林缘用于发展林下经济,激活闲置空间。

二、有序盘活森林资源和闲置资产

(四)创新“国有林场+”模式。在确保林草资源提质增效、资产保值增值前提下,充分发挥国有林场资源、人才、技术优势,围绕“明星林场”和现代化国有林场建设,打造“一场一景、一场一策、一场一业、一场一品”,按照“共建基地、共享资源、共促技术”模式与村集体、企业、专业合作社开展合作。坚持让利于民、有偿使用原则,鼓励各市制定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办法,探索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推广忻州市全省林草产业综合改革试点经验,以国有森林资源景观利用和闲置资产盘活为主,构建以生态旅游、森林康养为核心的多元林下经济产业发展格局。

(五)推广“林业标准地”模式。借鉴浙江省“林业标准地”经验做法,支持国有林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收储平台合作,修筑必要的供水供电设施、防火作业道、机械运输轨道、管理用房、防护栏网等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配套必要的林下经济产品加工等建设用地,打造水、电、路、网、房等配套齐全的“林业标准地”,为社会资本“上山入林”提供定制服务。收储方可以租赁、合作经营等形式,以建成的“林业标准地”吸引社会资本发展林下经济。

(六)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制定出台《全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与《山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衔接,规范流转行为。支持各地依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推动林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市场化、信息化。推广“村集体+”合作模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农户意愿、保障林农合法权益前提下,牵头创办村集体林场、股份合作林场,通过托管、股份合作、利益分成等方式整合农户分散林地,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三、发展林下经济特优产业

(七)培育壮大经营主体。鼓励各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重点引进科技含量高、引领性强的龙头企业。引导各地统筹整合项目资金,重点扶持林下经济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林场发展。建立“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推广订单生产。支持涉林国有平台主动布局,联合民营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多元主体发展林下经济。开展乡土致富带头人培育行动,发挥“头雁效应”,形成“一户带多户、一村带一片”的辐射带动格局。

(八)推动康养旅游与林下经济融合发展。对照《山西省林下经济发展指南(2023—2030)》,依托四大林区资源特点分类施策,加快构建“康养旅游+林下经济”融合发展格局。依托太行山、吕梁山等优美资源禀赋,统筹布局森林康养步道、林下中药材基地和林特产品体验园,推动康养旅游与林下种养、采集加工一体规划、协同推进。支持太行山、吕梁山康养示范区和大芦芽山生态旅游核心区打造“林间游、林下种、林中养”复合经营样板,持续打响“康养山西·夏养山西”品牌。

(九)培育特色品牌。鼓励各地聚焦林源药材、林下菌菇、蜂产品等特色品类,扩大食用林产品质量检测范围,做精做优原生态林产品品质。支持各地开展林下经济产品“三品一标”认证,依托“有机旱作·晋品”区域公用品牌,打造一批辨识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林草特色品牌。组织参与各类农展林展活动,实施“名品出晋”行动,扩大山西林下产品市场认知度,以品牌溢价带动产业增效、林农增收。

四、切实提升科技支撑能力

(十)加强技术研发与推广。支持各地聚焦良种选育、高效繁育、生态种植、有害生物绿色防控及精深加工等重点领域,依托林草科技“揭榜挂帅”项目和中央财政林草技术推广项目,实施关键技术攻关,示范推广科技成果。鼓励各地联合高校与科研院所共建林下经济科技站、科学试验站,结合本地需求开展科技攻关和技术推广,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十一)完善标准体系。围绕林下种植、养殖、森林康养、生态体验等重点业态,加快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健全完善全链条标准体系。明确不同林分、不同郁闭度等条件下林下种植整地栽植方式、林下养殖密度、野生资源采集强度等标准要求,规范各类生产经营行为。常态化开展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面向基层技术人员、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普及标准化操作规程。

(十二)建立省级专家帮扶制度。整合吸纳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专业人才,充实全省林下经济专家智库。将林下经济政策、实用技术纳入省级培训计划,依托林草大讲堂、产业政策培训班、“以一带十”科技帮扶等形式,构建“科研院所专家+本土乡土专家”培训体系。

五、加大政策资金支持保障

(十三)落实直服用地政策。为发展林下经济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用地规范》(LY/T 3426—2025)标准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为发展森林草原游憩、露营体验、科普教育等需配套设置的小型零星便民服务设施(旅游管理用房、生态旅游厕所、生态停车场、小型补给类设施、架空步道、栈道等)、简易型房车营地(主要提供泊位、水电、排污等服务,且不影响林木生长、不硬化地面),可与直接为林业、草原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统筹建设、兼顾功能,按规定以直服主体设施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标准确定的用地规模。

(十四)完善旅游用地保障。不改变原地类性质的郊野型公园、旅游景区以及其他具有游憩休闲、科普教育的自然景观功能用地,可按原地类管理,并纳入“一张图”加强实施监督。允许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划定适当区域开展生态旅游活动,旅游活动选址选线及设施建设经科学论证和必要的审批后,可以适度开展露营、徒步、观光、研学、森林康养等活动。

(十五)加大项目投入力度。支持各地利用中央“三北”工程“两化”奖补项目和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项目等方面资金发展林下经济。鼓励依托省级国土绿化综合治理项目政策与资金,集中打造特色森林乡村,助推森林康养旅游产业发展。统筹用好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和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支持林下经济和森林康养项目建设。支持省直国有林区利用自有收入发展林下经济。

(十六)创新金融保险服务。鼓励各地协调金融机构开发林下经济专属信贷产品,创新抵(质)押贷款等特色产品。聚焦林下经济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为经营主体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建立“政银企”对接机制,定期向金融机构推荐优质项目。支持保险机构开发价格指数保险、收益保险、设施保险等创新型产品。鼓励将林下经济保险纳入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范围。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发展实际,制定具体细化举措。

附件

山西省林下经济林地利用范围及管控要求

一、优先利用林地范围

优先利用商品林地。在维持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的前提下,可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开展林下经济活动。应科学设置必要措施,防止加剧或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在国有林地开展林下经济活动,应符合已有的森林经营方案。

二、限制利用林地范围

1.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林地;

2.除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

3.除划定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

4.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5.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限制利用的其他林地。

管控要求:

(1)在限制利用林地内开展林下经济活动,禁止进行全面林地清理,只能进行小块或穴状整地,禁止施用化学肥料和化学农药。

(2)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内,须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不破坏森林植被、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功能,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论证后适度发展。

(3)在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内,须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论证后适度发展。

(4)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发展林下经济,应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5)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开展林下经济,应严格遵守饮用水保护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得造成新的水源环境污染。

三、禁止利用林地范围

林下种养活动禁止在以下林地开展:

1.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林地;

2.一级国家级公益林林地、林地保护等级为Ⅰ级的林地;

3.划定的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林地;

4.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5.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及生物廊道内的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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