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7日,自然资源部公布《自然资源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县级权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县级权限)【000115127002】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00011512700Y】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

发布于2023-03-18

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的关系如下,两者都属于耕地用途管制的方式,不同在于:(1)耕地进出平衡,针对的是耕地非粮化,属农用地之间的转换,管控是农用地内部之间的变化:一些耕地转换成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用地,则需要把其他的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用地整治为耕地,确保耕地不减少。(2)耕地占补平衡,针对的是耕地非农化,属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转换,管控的是建设用地占用农地:...

发布于2022-11-03

第三次国土调查时,国务院三调小组办公室明确:国土调查数据分析和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集成三次调查形成的系列非涉密成果及相关成果目录,研发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三调数据成果的网络化共享与服务。各级共享平台应基于互联网环境建设,运行于政务外网或互联网,采用分级建设的方式,有条件的省可以与国家平台互联。国家会编制国家级国土调查数据分析和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方案,提供各地参考。

发布于2022-04-07

第三次国土调查时,国务院三调小组办公室明确: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等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界线范围内地类图斑无需标注相应的自然保护区属性。具体要求参见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

发布于2022-04-07

第三次国土调查时,国务院三调小组办公室明确:不可以。达到上图标准的道路、沟渠、河流等线状地物,应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影像特征重新矢量化,以图斑表示。

发布于2022-04-07

第三次国土调查时,国务院三调小组办公室明确:原有河沟、池塘、水库临时性或季节性干枯的,按原地类调查。

发布于2022-04-07

第三次国土调查时,国务院三调小组办公室明确:如果在道路征地范围内,按道路用地调查;不在征地范围内的,按实地现状调查。调查为建设用地地类的,应实地拍照举证。

发布于2022-04-07

第三次国土调查时,国务院三调小组办公室明确:实地仍在耕种的,按耕地调查,标注石漠化耕地属性;实地未耕种的,按裸岩石砾地调查。地方可根据需求测算石漠化耕地的耕种比例,但不需要上报国家。

发布于2022-04-07

第三次国土调查时,国务院三调小组办公室明确:灌木覆盖率大于40%的调查为灌木林地。

发布于2022-04-07

第三次国土调查时,国务院三调小组办公室明确:按照实地现状调查。因影像精度引起的误差不需要举证。

发布于2022-04-07

第三次国土调查时,国务院三调小组办公室明确:现状为耕地的地块,无论是土地整治、农民自主开发或是复垦项目立项与否,都应按照实地耕地范围调查,不得按整治范围确定图斑边界。

发布于2022-04-07

为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让新版《土地管理法》能够得到有序实施,在2021年9月1日国家又正式实施了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其中就指出要保障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需求,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住房权益,同时将会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控,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并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宅基地权益,同时随着新版《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农村宅基地将会面临三不批、四禁止!一、三不批在当前的农村宅基地改革之中,国家正...

发布于2022-03-26

《民法典》物权编第364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发布于2022-03-26

自成立自然资源部以来,原城乡总体规划逐步退出历史舞台,问题也随之而来,主要是有些地方之前城乡规划的开发区范围,面积比现有的土地建设用地指标扩大几倍。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是自上而下传导,刚性控制,特别是建设用地用地面积,也面临紧缩。指标是自上而下传导:国家—> 省—>地级市—>市县——乡镇——村庄。看看上级是谁,就去找谁要指标。但开发区,一般级别相当于市里的一个区;上级主管部门估计是本级市政府。市里的...

发布于2022-03-23

公益林的数据三调里无法统计,需要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调取。

发布于2022-03-21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因此工业用地上盖住宅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所建的住宅也是非法建筑。若政府追究,开发商可能面临补缴出让金、交还土地使用权、罚款等处罚。

发布于2022-02-07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工业用地最高年限为50年。此前,我国各地工业用地出让大多采用最高年限;但这几年国内不少地区(主要是发达省、市)为了提升土地集约化程度、加快土地流转效率,推出了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把出让年限缩短到了10-50年不等(10-20年较为常见)。

发布于2022-02-07

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获得。但与住宅用地的「价高者得」不同,获取工业用地需要地方政府同意。政府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置竞拍条件,再拿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招拍挂」。当然,企业也可以在二级土地市场买地,但二手地交易的复杂程度要远高于一级市场,且风险大都由买受方承担。

发布于2022-02-07

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提出: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

发布于2022-02-07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布于202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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