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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选址意见书与规划条件分别对应划拨供地的公益性项目和土地有偿使用的经营性项目、土地改造类项目。两者并列为同一术语,是否意味着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在核发程序和许可效力上已经合并为同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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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是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实施划拨的公益性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土地有偿使用的经营性项目和土地改造类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规
划条件。本标准涉及的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按《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对应的规划许可事项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
英文
词语的英文定义是 site designation memorandum。
并列设置对应何种许可关系
并列是否意味着许可事项合一
该术语将选址意见书与规划条件通过括注并列,其依据是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合并后,同一份许可文书既承载划拨项目的选址审查,也承载有偿使用项目的规划条件确定,实践中按项目供地方式不同分别适用相应内容,并非两个完全独立的许可。
核发程序上如何区分
划拨的公益性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有偿使用的经营性项目和土地改造类项目核发规划条件。虽然行政事项目录上统一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但受理时仍按供地方式区分申请路径,许可要点各有侧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