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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想了解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或相关规划实施中,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分别在哪些情形下允许或禁止调整,以及每一种调整需要经过哪些审批和备案程序。实际中遇到需要动这几条线的时候,很容易搞混各自的条件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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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三线”的调整分别对应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三类情形和程序,各有明确的允许、禁止条件以及审批流程,必须严格按相应规定执行。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情形和程序
允许调出的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调出永久基本农田:
- 布局零星、破碎、散乱、配套设施不完善、不便耕种的;
- 符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禁止调出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出永久基本农田:
- 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种植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
- 制梁场、拌合站等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城镇建设的;
- 在城乡建设中以单个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 违背群众意愿,或调整涉及用地权属不明的。
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情形
- 现有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后,作为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主要补划来源。
- 现有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规模不能满足要求的,可先行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按照省级有关规定开展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的新增耕地验收工作。验收后的新增耕地应及时变更,符合要求的,用于永久基本农田补划。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程序
- 报部备案:在实施方案编制或立项阶段,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或单独报批的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逐级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部备案。
- 方案实施:实施方案批准后,按照时序安排有序开展,按照“先补后调”的原则,优先开展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的子项目。
- 数据更新:子项目通过验收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调整后的永久基本农田位置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情形和程序
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原则上不能调整现有的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和位置,不得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林地、草地等生态功能用地进行调整。
补充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形
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生态修复活动新增的,以及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新增的生态空间,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划入要求的,应及时补充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的完整性和联通性。
补充划入的程序
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情形和程序
允许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的情形
应在保持总体布局稳定、不突破县级行政区域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规模和扩展倍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具体包括:
- 因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确需相应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零星破碎、不便耕种,确需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当保留在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确需调出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的,城镇开发边界相应回缩,确保城镇开发边界规模和扩展倍数不扩大;
- 为优化城镇布局、整理盘活零星低效存量城镇建设用地,促进城镇开发边界形态完整的;
- 因划定依据的水域、道路等自然地理和地物边界规划选址线位调整需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修正的;
- 规划深化实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权属范围修正等需要对城镇开发边界勘误校正的。
禁止城镇开发边界调整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调整城镇开发边界:
- 调整后导致城镇开发边界布局和形态更差的,具体包括破碎化程度更高、形态规整度更差,导致城镇开发边界“开天窗”数量增加,调入的城镇开发边界为飞地等;
- 调整未优先避让资源保护底线的: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未优先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避让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和已有政策法律明确禁止或限制人为活动的保护区;调入地块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
- 调出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建设用地的。
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程序
- 县级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涉及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的,需包含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内容和相应数据库,数据库参照相关要求,并逐级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 省级审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或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城镇开发边界调整审查认定文件。
- 报部数据汇交: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及时向部汇交数据(附审查认定文件、矢量数据等),检验合格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反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方可作为规划管理、用地用海审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