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回答 1
土地复垦工程技术应系统涵盖土壤重构、植被重建、配套工程、监测和管护等内容,各项措施需因地制宜、防复结合、经济可行,并统筹衔接、协调一致,确保复垦方向与水保、生态要求相适应。
土壤重构工程
土壤重构是复垦的基础,主要包括表土剥离、清理、土地平整、表土回填、坡面治理和生物化学改良等环节。
表土剥离工程
临时用地需剥离表土的,剥离厚度不低于耕作层厚度,宜为12 cm~30 cm,耕作层较厚区域可适当扩大厚度,具体厚度结合土壤调查、地形和原地类等综合确定;涉及不同土层时应分层剥离。剥离前须清除树根、垃圾及直径大于5 cm的石块等杂物,并应对复垦区域土层结构和表土质量进行勘查,明确剥离范围、厚度和土方量。剥离表土应集中单独堆存,堆放点需满足堆放安全、排水良好和回覆便利等要求,并设置标识、采取水土保持和防尘措施,严禁与弃土、杂土混堆或用于填方。剥离过程中遇强降雨应立即停工,复工时土壤田间持水量需在50%~80%或达到表土可捏成团、落地自然散碎的状态,因降雨冲刷造成土壤结构严重破坏的面层应清除。施工期间应严控机械压实土壤,禁止自卸汽车进入待剥离区,每次作业前须确保工作面无积水、土壤含水率达标。具体剥离、运输、储存和再利用方法按DB41/T 2916执行。
清理工程
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应对场地内的硬化地面、地面建(构)筑物、相关设施及地基、扰动土层等进行清理。扰动土层清理厚度不宜小于0.1 m,清理总厚度应不小于硬化层与扰动土层厚度之和。清理物可采用场内深埋、资源化利用或外运处置;复垦为农用地的,不应采用场内深埋方式处置非土质固体废弃物,确需深埋时仅限无污染惰性材料,且埋深不小于1.0 m。
土地平整工程
场地平整应根据复垦区地形地貌和土地利用类型确定施工工艺,填挖宜在同一地块内进行,平整后达到设计地面高程,地面平整度和坡度须满足相关要求。复垦为耕地的地块,应进行土壤翻耕并采取人工平整等措施进行细部平整。露天开采区采坑应先进行渣土回填,回填厚度以填平采坑为宜,且不宜小于80 cm。渣土回填区域应在渣土和表土之间构筑心土层,心土铺填前需保证渣土土体区域地面平整、保水并沉实,心土层厚度不应低于30 cm,压实度不低于85%。复垦方向为耕地时,应依据地块面积和使用需要规划田块布局并修筑田埂或田坎。平原区修建条田,山地丘陵区宜修建梯田,水稻种植区修建格田,田块规格应满足机械作业和灌排要求。条田田埂宜用田间土修筑,梯田田坎因地制宜采用土坎、石坎或土石混合坎,其高度和坡度应与地形坡度、降雨量、降雨强度、土质条件和田面宽度相适应并满足稳定要求。
表土回填工程
应优先回用剥离表土,在场地平整后将其均匀填覆于回填区域。若剥离表土无法满足需要,可从主体工程或周边其他区客运剥离的优质表土,客土土源宜尽量接近复垦区。回填时应在设计高程上预留5 cm或20%厚度的自然沉降量,表土回填厚度应不低于临时用地占用前表土厚度。回填表土应无污染、无石块、无杂物,土壤环境质量须满足相关标准,土壤质地、容重、pH值、有机质含量等理化指标也须符合要求。
坡面工程
坡度大于10°、降雨集中且易产生坡面径流冲刷、溜滑或崩塌风险的区域,应实施坡面工程,工程内容宜包括工程固坡、截排水、土壤重构和植被恢复等。坡度大于30°、岩质破碎、存在危岩或松石的坡面应进行削坡与整形。复垦为梯田的区域应在田块内侧设排水沟,并与田间道路边沟或上级沟道相衔接。坡面防护宜采取乔灌草结合方式,优先选用乡土、耐旱、耐瘠薄且固土能力强的树(草)。
生物化学工程
复垦方向为农用地时,应坚持有机无机结合原则,科学实施土壤培肥,确定培肥目标控制值,培肥后土壤质量及生产力水平须符合要求。临时用地若涉及重金属等可能存在污染物品堆放,应采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防止土壤污染与农业面源污染。
植被重建工程
植被重建应根据复垦方向分别实施种草或植树工程,重建后生产力水平均须达标。
种草工程
复垦为草地的区域,地形较平缓处应撒播草籽,坡度较大或水土流失较严重区域可铺设草皮。复垦为林地的区域,树木栽植完成后宜选择合适草种进行撒播以起固土作用。梯田田埂或田坎应按需播种当地适宜草类进行防护。草种选择、播种方法、铺设方法和播种量可按相关规程执行。
植树工程
复垦为林地的区域,地形条件和土层厚度应满足相关要求,地势较平坦、土层深厚处宜种植乔木,坡面区域宜种植灌木。树种选择应遵循“适地适种、因地制宜”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优先选择稳定性好、抗性强的优良乡土树种,树木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农田防护林带应以乔木为主,乔灌树种应选两种以上。植树种类和密度应根据树种特性、立地条件和经营水平确定,密度确定方法按相关规程执行。
配套工程
临时用地复垦时应同步修复或重建损毁的配套工程,因地形改变或种植类型调整需重新设置的,应在复垦方案中根据实际需要重新规划,且修复和重建标准应满足实际需求且不低于损毁前水平。
灌排工程
灌排工程包括水源、输水和喷微灌等内容。水源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水源并对损毁工程进行修复,修复后标准不低于损毁前;原有水源不能满足灌溉要求时,应综合考虑地形条件和水源特点,采用蓄、引、提等方式配置水源工程,具体包括塘堰、小型拦河坝(闸)、蓄水池、水窖等蓄水工程以及引提水工程和机井工程。配置的水源工程若兼起渔业养殖作用,其恢复规格、水体质量和设施配套程度均须符合要求。输水工程应对损毁部分进行修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综合考虑地形条件进行布置,输水系统布置须符合灌区总体设计和灌溉标准;应根据复垦方向、灌溉方式、水资源条件、地形及运维需求因地制宜确定固定渠道、低压管道或其他输水方式,支斗农渠应设为固定渠道;采用固定渠道输水的应按相关标准进行防渗处理,井灌旱作区宜采用低压管道输水。水源紧缺、地形起伏较大或经济作物地区宜选用喷灌工程,水资源相对缺乏的粮食种植区或经济条件较好的经济作物区域宜选用微灌或组合系统工程,其建设原则和技术参数按相关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