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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2.15-安徽省合肥市《建筑施工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与运行技术规范》DB3401/T 294-2023.pdf

安徽省合肥市《建筑施工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与运行技术规范》DB3401/T294-2023,自2023年12月1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施工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的组成与技术指标,监测点位与设备安装,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系统运行维护,验收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各类建筑施工场地中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混凝土搅拌站、干散货码头堆场中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参照执行。

本规范系统规定了合肥市建筑施工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构成、安装部署、数据管理及运维保障等全流程要求,适用于各类建筑施工场地及相关配套工程的颗粒物监测系统建设与运行。本规范明确了系统由颗粒物在线监测仪、气象参数传感器、视频监控仪和数据单元四大部分组成,并分别制定了详细的技术指标。在点位设置上,本规范给出了监测点位选址原则、数量要求及采样口安装的具体参数,确保数据采集的科学性与代表性。同时,本规范对数据采集周期、有效性判定、异常值处理及存储时长进行了严格规范,并建立了完整的运行维护与检修制度,为监测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提供了标准化依据。

系统组成与建设要求

本规范将系统划分为颗粒物在线监测仪、气象参数传感器、视频监控仪及数据单元四个核心部分,并对各组成部分的功能与性能指标提出了明确要求。在设备安装方面,本规范规定了颗粒物采样口距地面高度应为3.5m±0.5m、采样管垂直设置且长度不大于2.5m、采样口距反射面大于3.5m等具体参数,同时提出了防雷接地、绝缘电阻等安全要求。验收时须提供产品合格证、计量检定证书及比对测试报告等材料。

数据管理与有效性判定

本规范要求颗粒物在线监测仪数据采集周期不超过60秒,系统须至少存储最近3个月的有效分钟值,视频文件存储不少于1个月。数据有效性采取小时均值、日均值、月均值三级判定规则:每小时有效分钟值不少于45个时该小时数据有效;每日有效小时均值不少于20个时为有效日均值;每月有效日均值不少于27个(2月不少于25个)时为有效月均值。对于校准期间、临时断电等异常情况产生的无效数据,本规范均设定了明确的标识与处理方式。

运维保障与质量控制

本规范要求颗粒物在线监测仪须进行计量检定,并在投运前及投运1年后按5%至10%的比例开展比对测试。日常运维中,每月至少进行1次流量准确性和稳定性检查,仪器需具备自动校准功能并定期校准。系统发生故障时原则上24小时内修复,超过72小时无法修复须启用备用设备。所有运维、校准及检修记录均须保存,保存时间与施工周期一致。

安徽省合肥市《建筑施工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与运行技术规范》DB3401/T 294-2023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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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建筑施工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与运行技术规范》DB3401/T 294-2023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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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建筑施工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与运行技术规范》DB3401/T 294-2023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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